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hanofcksh (台灣好熱)》之銘言: : 大家好,第一次在這po文,想請問各位一件事。我在Youtube看影片時,有時會在下方討論 : 串留言,在昨天一位網友對整個討論串的人一個個指名(我們的網路id)回覆, 留言內 : 容是:「yanc(我的網路id) 已祝福你腦瘤末期」 請問這樣可以提告恐嚇嗎?謝謝ꀊ 103年度上易字第1467號 被告於該日雖口出「無好死」、「無好尾」(臺語)等語 ,然與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之要件尚屬不符: 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口出「無好死」、「無好尾」( 臺語)等語之客觀情狀,係因與告訴人間產生停車糾紛所 致,是以綜合當時被告發言時之環境情狀,被告之發言內 容顯係欲詛咒告訴人不得善終甚明。又由客觀第三人觀之 ,被告以該言語詛咒告訴人,於社會通念均不致認為告訴 人之原有社會評價因被告謾罵其「無好死」、「無好尾」 (臺語)等語導致降低,亦無可能認為被告所詛咒之內容 確實為真,社會上之多數人反因被告此揭行為,而認被告 係屬沒有口德之人。從而,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口 出「無好死」、「無好尾」(臺語)等語,雖致告訴人之 心裡產生窘迫而有不舒服之感,然被告此一不禮貌、不道 德之行為並不至於使社會一般人降低對於告訴人之社會評 價,則被告上開行為自不該當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構成 要件。 103年度易字第580號 按公然侮辱罪所保護者,並非被害人主觀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之難堪或 不快,而係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故縱使 被害人確實因行為人之言語內容而內心感受難堪,但若未減損或貶抑被害 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時,仍非「侮辱」,而不應以本罪繩之。次按「詛咒 」係指用惡毒之言語詛罵或祈求鬼神降禍他人,惟惡毒之言語並不等同於 侮辱之言語,祈求鬼神降禍他人亦非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之客觀人格 或地位評價,至於「肥胖」確實係造成高血壓、腦中風、腦溢血等心血管 疾病之高風險因子,惟對於「肥胖」此一體型外觀所為之上開意見陳述, 亦難因此逕認構成「侮辱」;再者,心理恐慌與社會上對被害人之客觀人 格或地位評價無涉,此乃係恐嚇罪之保護範疇,與公然侮辱罪之「侮辱」 判斷無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9.134.2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59617386.A.AE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