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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今天 #1T04-p5R (LAW)公告之板規 第四章:附則 第六條:[不溯既往原則] 本板規施行或修正前發生者,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然而板主接著連續兩篇公告 #1T06_yaD (LAW) [ptt.cc] [公告] Hermess違規 本版禁止任何鼓吹違法之言論 #1T07MtEn (LAW) [ptt.cc] [公告] uhottle違規 所糾舉者均是今天之前發生的行為 是否已明顯違反了不溯既往? 板主身為板規的制定者與執行者 對於規則的行使與維護本該更為謹慎 透過執行板規來譴責有明確危害的行為本屬佳事 相信當初積極推動汰換前任板主本意亦是良善 然而無論此板規是否具有延續性 板主的管轄權始於上任之時應該不是什麼特殊或專有概念 否則閣下又何須在上任時公告板規? 再者,板規甚至站規並無"道歉"這種處分 然而在#1T06_yaD (LAW)中判決部分   Hermess須就其挑釁他人之行為進行道歉,另發表之道歉不得就其提供之違   法方式持續爭辯,亦不得帶來離題之論述,亦不可有嘲諷、明褒暗貶之情   形,惟憲法保障人民有表意不表意之自由,如不願遵行,將予水桶處分。 判決本身以站規與板規均不存在的"道歉"作為主處分 此判決之合法性? 後言Hermess如不遵行即予水桶 卻又稱憲法保障其表意自由 則豈有行使表意自由而遭處罰之理? 末,劣退、刪文、水桶禁言、警告 站規允許的各種不同處分對使用者有不同影響 因劣退對使用者權益將有全站性的影響且消除不易 站規已嚴格限制劣退必須在板規有明文規範下始得實施 本板板規縱有規範,卻仍留有極大裁量權 於此前提下,衡酌比例原則 劣退應作為極重大惡行的最終處罰手段 以一次判決對同一人給出三次劣退 又是因板主上任前與板主有衝突齟齬的文章被處罰 被認為有因人設事之嫌,無枉也 兩人言論有其不恰當之處 然而判決對其權益之影響是否太過,此一也 判決應以當受之刑為主 履行特定行為後得減刑之裁定為次 閣下判決主次顛倒,此二也 溯及既往,致惹因人設事之譏,此三也 基於前述,請撤回對H及U的公告與處分 -- 是又如何?否又如何? 這是是非非 原是萬事萬物緣起緣滅起的頭 卻又絲絲縷縷紛紛擾擾分不清 怎叫我好生理得? 即興創作-醉世夢言、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49.223.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0326299.A.41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