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pirit119: A可以出國去找B團聚 06/18 00:55
→ gourmand: 你這個問題我前陣子才剛好看到實務見解:最高行103年 06/18 01:27
→ gourmand: 8月份第1次聯席會議。大意是所謂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06/18 01:29
→ gourmand: 要以法令上賦予第三人有為申請之公法上請求權為限。 06/18 01:29
→ gourmand: 而所謂法令有賦予,需對請求權之內容與要件有明確規定。 06/18 01:30
→ gourmand: 公政公約雖有國內法效力,但因在請求權的內容與要件上 06/18 01:31
→ gourmand: 並無明確規定,不得據此(指公政公約)認為本國配偶 06/18 01:32
→ gourmand: (即您本文之本案上訴人)有為外籍配偶申請簽證之公法上 06/18 01:33
→ gourmand: 請求權。簡單說,他這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 06/18 01:34
→ gourmand: 的標準限縮得很窄。一定要法律有明確規定他符合一定要件 06/18 01:35
→ gourmand: 可申請,卻遭行政機關拒絕,才能說是符合課予義務訴訟 06/18 01:36
→ gourmand: 的利益受侵害要件。 06/18 01:36
→ KKyosuke: 入境不是一種可以主張的權利 06/18 08:48
→ justicesword: A不是受處分人、法律上也沒有賦予A可以為外國配偶 06/18 13:47
→ justicesword: 申請居留證之公法上權利。 06/18 13:47
→ justicesword: 至多就是反射利益而已 06/18 13:55
→ fra12355: 請問所以是不能主張同居團聚為民法第1001條所規定之夫妻 06/18 14:07
→ fra12355: 義務與權力,而只能頂多認為是反射利益嗎? 06/18 14:07
→ fra12355: 「權利」~~打錯 06/18 14:09
→ justicesword: 本件審查的是居留申請的准駁 06/18 14:17
推 showeig: 這部分要分成兩個層面探討,一是可不可以單獨針對 06/18 15:27
→ showeig: 駁回居留簽證的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06/18 15:27
→ showeig: 否定說:認為從權利保護必要出發,應該選擇最簡易 06/18 15:28
→ showeig: 而且有效達成訴訟請求的訴訟種類,在這邊課予義務 06/18 15:28
→ showeig: 訴訟是最有效達成訴訟目的 06/18 15:28
→ showeig: 例如撤銷駁回居留簽證處分,主管機關又基於其他理 06/18 15:28
→ showeig: 由重新駁回入境處分,因此課予義務訴訟反而是可以 06/18 15:29
→ showeig: 在一次訴訟實現權利。 06/18 15:29
→ showeig: 肯定說:假如撤銷訴訟可以獲得滿足就可以。 06/18 15:29
→ showeig: 06/18 15:29
推 showeig: 第二個層面就是配偶對於外籍配偶被駁回居留簽證處 06/18 15:29
→ showeig: 分,是不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可以提起課予 06/18 15:30
→ showeig: 義務訴訟? 06/18 15:30
→ showeig: 學說認為要從保護規範理論去判斷,但很可惜G大說 06/18 15:30
→ showeig: 的決議沒有採納這樣見解。 06/18 15:31
→ showeig: 但是有高等法院判決認為基於決議內容認為,雖然 06/18 15:31
→ showeig: 不可以提課予義務訴訟,但基於「同居義務」的理 06/18 15:32
→ showeig: 由可以提起撤銷訴訟。北高行103年訴字第1747決 06/18 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