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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ulingking (e)》之銘言: : 我老弟今天騎機車回住處途中 : 忽然路邊有個女生 : 從路旁丟東西到路中間 : 然後老弟的機車就直接壓過去了 : 老弟當下似乎也沒停下 : 只有罵髒話 "三小 什麼東西" : 但是老弟後來想想 : 會不會是手機? 107年度台上字第4731號 (二)、又刑法第185條之4罪之成立,在客觀上須行為人有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在主觀上則須行 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 現場,為其要件。此所謂「認識」並不以行為人明知為必要 ,祇須行為人可預見致人死傷之結果,即足當之。本件原審 經勘驗卷附案發時地之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上訴人騎乘機 車自被害人左後方超越,被害人隨即人車倒地,當時左右兩 側均無其他車輛。而2 車撞擊之力道甚大,以致被害人遭撞 擊後,旋即人車倒地。雖因監視器角度及距離等因素,未見 上訴人於撞擊後,有無如被害人於偵查中所述:「撞完後對 方車子差點要倒,但瞬間把車身壓回來就騎走之動作。」一 節。惟機車騎士並無車體遮蔽而與外界阻隔情形,縱頭戴安 全帽,以雙方機車碰撞所生之車體震動及倒地聲響,上訴人 主觀上理當有所察覺;且機車因擦撞而倒地,機車騎士極有 可能受有輕重不等之傷勢,客觀上亦可預期其肇事行為極有 可能致對方駕駛受傷,然上訴人竟未停車查看或詢問,仍繼 續往前行駛,足認上訴人應可預見肇事致對方駕駛或乘客受 傷之可能。又上訴人於案發當日經送至新竹馬偕醫院就醫, 經抽血檢驗結果,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值達259.1mg/dl( 換算為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25% ),雖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 程度,惟其於本案事故發生後,仍續行駛至新竹市○○○路 00號前,因與另名騎士陸怡靜所騎之機車發生碰撞,倒地受 傷送醫救治。則上訴人於本件肇事致被害人人車倒地後,猶 能控制行車方向而續行駕駛,且於警詢時亦知其與陸怡靜之 交通事故係雙方車頭碰撞,可見上訴人於本件案發時,對於 外界事物尚有相當之知覺及判斷能力,當可查覺撞擊被害人 機車導致人車倒地,是上訴人所辯其已呈酒醉狀態,對身邊 事物之觀察及注意能力均較低,不知有撞倒被害人機車致其 受傷,並無肇事逃逸之犯意云云,核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等旨。原判決據此認定上訴人對於被害人受傷,有所認識, 核屬其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 如果是手機 : 那老弟是否該賠? : 老弟看到東西到壓過去 : 大概1~2秒 : 然後老弟罵髒話 : 是否可能會被告呢 : 不好意思不太懂法律 : 還請知道的高手幫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21.9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1988760.A.3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