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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在PttLifeLaw上問了 但不知那裡不能由房東提問 所以來這裡問) 事實經過: 我住在一間公寓裡(公寓為我名下所有) 由於一直自己一個人住 有一個空房間一直閒置在那裡 去年我想說不如出租給可以接受一同居住的人 後來有找到房客 原訂租約到今年十月底 其中租約裡有明訂可以提前解約 另外也有列出共用空間的範圍(客廳、廚房、浴室)和設施 但房客對於共用空間的整潔和維護不重視 幾個月下來我已經碰過好幾次音響沒關、煮飯後廚具沒有清洗等事情 我原本直接幫他收拾 後來有跟他口頭勸告 大約今年三月時實在受不了就明文條列出共用空間規範 並且表明未來將不再通融 但這幾個月下來他又發生數次不遵守規範的事情 我在六月底用手機簡訊要求他必須搬走 他用簡訊回應說我不能要求他立即搬(當然這沒錯) 所以我再用簡訊回他 明訂7/31必須搬走 問題: 如上述的情況 我把要求他搬走的時間訂在7/31 除了當初簽約時我們明訂「得」提前解約外 也依照民法453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 ,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和民法450條第3項: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因為租金以月支付 我在六月底(6/20左右)要求7/31搬出應該符合民法規定? 但我到目前為止都沒看到他有任何準備搬走的動靜 假如到了7/31他仍然沒有搬走 我有什麼合法的方式可以處理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0.13.7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2852652.A.2F3.html
mimily0504: 你生活法律板那邊還不刪嗎? 07/12 07:17
mimily0504: 合法的就訴訟要他搬走,很慢的 07/12 07:17
depravity: 我幫他退了 07/14 09:58
Hermess: 沒公證的話。要走到強制搬離。請最少有半年的心理準備。 07/14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