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pmark: 道歉可以請他可以撤告阿 07/12 00:47
推 cute101037: 公然侮辱有要知道對方是誰,但是不用知道對方名字^^ 07/12 01:19
→ cute101037: 知道你侮辱的是你要侮辱的那個人就算了^^ 07/12 01:19
推 ultratimes: 恐嚇也不必恐嚇的內容真的有成立之虞,只要令人畏懼 07/12 03:28
→ ultratimes: 就好了,因此你名字不管改成鄭捷 陳進興 還是耶穌真主 07/12 03:29
→ ultratimes: 都完全一樣,不影響該罪是否成立與否 07/12 03:29
→ malemma: 成立,道歉,賠償 07/12 07:09
推 passion6331: 下次你說話就會小心點了 不過我覺得不太可能告得成 07/12 08:55
→ passion6331: 不證自罪原則 07/12 08:56
推 Lexus: 對方是po什麼文你要留這樣的言呢 想辦法跟對方和解吧 感覺 07/12 09:28
→ Lexus: 被起訴機率很大 07/12 09:28
推 rescueme: 恐嚇危害安全罪要以「即將發生之惡害」為之,鄭捷都死了 07/12 09:39
→ rescueme: 何來即將發生之惡害?不用道歉也不用和解,保證你無罪 07/12 09:39
→ ultratimes: 鄭捷只是個代名詞,你套用什麼名字根本不重要 07/12 16:55
→ ultratimes: 重點是這整句話就有恐嚇的意思了,空格處填啥名字 07/12 16:56
→ ultratimes: 完全不是重點 07/12 16:56
推 rescueme: 大二刑分舉的那個會天打雷劈的經典案例呢? 07/13 10:22
→ rescueme: 我很怕天打雷劈,可是天打雷劈不是人為能操控的。 07/13 10:22
推 rescueme: 我A過U大師的文了,請恕小的眼生,原來我在對牛彈琴XD 07/13 10:25
推 StrKO: 請問我跟B說,我會告死你,對方主張有害怕,這樣恐嚇成立? 07/13 23:01
推 royal92211: 這個恐嚇要怎麼樣才能成立zz 07/14 01:56
推 Hermess: 不能犯? 07/14 0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