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scu: 就寫甲願意賠償乙多少。然後雙方放棄本次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 07/18 02:03
→ iscu: 如果是給現金記得加註已收到 07/18 02:04
推 sungtau: 就寫對方若因申請保險導致保險公司代位求償,願無條件補 07/18 09:04
→ sungtau: 給你100萬,另毀約者需賠對方100萬,之類的 07/18 09:04
→ iscu: 樓上不太對,如果雙方和解,對方就無權再求償,保險公司更沒有 07/18 15:19
→ iscu: 代位權力... 所以通常保險公司會規定私下和解不予賠償 07/18 15:20
→ iscu: 或者是私下和解後損害保險公司債權 要負賠償責任 07/18 15:21
→ zoin: 我問過特別補償基金的客服 是直接跟我說直接調解前先申請.. 07/18 16:06
→ zoin: 要申請那個要填寫未獲賠償聲明的文件..不過你這應該是車體險 07/18 16:07
推 sungtau: 會嗎?我覺得和解書多寫這樣幾乎能完全保證對方不會做這個 07/18 16:39
→ sungtau: 動作耶!除非他跟自己的錢過不去 07/18 16:39
→ sungtau: 不論他有沒有權利做這樣事,或保險公司理不理他 07/18 16:40
推 taoist9999: 法諺有云:「任何人不得將大於自己所享有的權利讓與 07/18 19:21
→ taoist9999: 他人」。 07/18 19:21
→ taoist9999: 若和解契約上對方若捨棄對原PO之全部的民事請求權。 07/18 19:21
→ taoist9999: 則對方的保險公司不得再向原PO主張保險法第53條保險 07/18 19:21
→ taoist9999: 代位權。 07/18 19:21
→ taoist9999: 07/18 19:22
→ taoist9999: 至於對方是否因此會無法向保險公司請付給付保險金,係 07/18 19:22
→ taoist9999: 另一個問題。 07/18 19:22
→ taoist9999: 07/18 19:25
→ taoist9999: 和解契約上多加一條違約條款,通常是好事,而非壞事。 07/18 19:26
※ 編輯: huhushin (36.239.144.237 臺灣), 07/18/2019 20:48:30
※ 編輯: huhushin (36.239.144.237 臺灣), 07/18/2019 20:50:30
※ 編輯: huhushin (36.239.144.237 臺灣), 07/18/2019 20:57:57
※ 編輯: huhushin (111.254.13.102 臺灣), 07/20/2019 23:1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