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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性向較為複雜的群組聊天時想到的問題 假設男方是成年人 女方滿16未滿18歲 發生關係前男方已知道女方年齡 在女方同意之下 女方以"假陰莖"對男方進行肛交 除此之外雙方甚至沒有其他多餘的肢體接觸 只想知道在這種狀況下 女方或女方的家長,還有可能對男方告性侵嗎? 即便在生理上被侵入的一方是男方 另外,一樣的玩法 男女雙方都是成年人 但女方已經結婚 這種情況能算通姦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164.9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4430008.A.E95.html
CCWck: 女方非刑法第十條規定的性交,也不構成實務上的通姦 07/30 06:16
CCWck: 而且女方已滿16,有性自主權 07/30 06:18
samallan: 第十條第五項第二款,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 07/30 06:27
samallan: 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07/30 06:27
samallan: 假陽具就是器物啊,怎會不是性交? 07/30 06:28
CCWck: 進入他人 07/30 09:11
CCWck: 女方去拿器物進入男方性器,是男生被性交,女生有性交嗎? 07/30 09:12
adoko: CC大可以試試 保證起訴 07/30 09:39
samallan: 對男方進行肛交→是女方拿器物進入男方肛門,這個不就是 07/30 09:47
samallan: 該當刑法上性交? 07/30 09:48
samallan: 不構成犯罪是因為滿16跟自主意願 07/30 09:49
CCWck: 我覺得一二款要一起看,照第一款,行為人用性器進入被害人 07/30 11:40
CCWck: 肛門口腔性器才是性交 07/30 11:40
CCWck: 或是行為人以器物進入被害人性器也是性交 07/30 11:40
CCWck: 這案例中,若女方要告男方,則女方以被害人自居 07/30 11:41
CCWck: 行為人以肛門結合被害人之器物,兩款都不該當吧 07/30 11:43
bassmaster: CC大搞錯重點了,221條的是否為加害人並不是看哪一方是 07/30 12:32
bassmaster: 入侵方,而是看哪一方做出強暴、脅迫、恐嚇...等違反 07/30 12:32
bassmaster: 對方意願使對方為性交。 07/30 12:32
bassmaster: 這裡不構成的原因是並未違反其意願(少女同意) 07/30 12:33
bassmaster: 換句話說,只要原PO的題目改成「以.....為要脅逼迫女 07/30 12:36
bassmaster: 方用假陽具插入男方肛門」那當然符合221條的構成要件 07/30 12:36
bassmaster: ,並不會因為女生是使用器具進行性交就不算性交。 07/30 12:36
CCWck: 強制性交,包含違法意願的部分和性交兩部分。如果沒有符合 07/30 16:50
CCWck: 性交的構成要件,只能成立強制猥褻 07/30 16:50
CCWck: 舉典型的例子,行為人強迫被害人幫行為人打手槍,並非強制 07/30 16:52
CCWck: 性交 07/30 16:52
CCWck: 刑法的性交是規範性侵入行為,強迫人拿器物進入自己肛門不 07/30 17:08
CCWck: 算性侵入吧 07/30 17:08
bassmaster: 打手槍實務上的確都認為是猥褻,我也認為這個沒有疑義 07/30 18:03
bassmaster: 。但我接觸到的看法是2005年修訂性交定義時,加入「或 07/30 18:03
bassmaster: 使之接合」就是有針對女性強姦男性的意思。雖然我們討 07/30 18:03
bassmaster: 論的情況台灣目前似乎還沒有發生過,但我不認為強迫他 07/30 18:03
bassmaster: 人插入自己不算性交。比如說刑法227條「對於未滿14歲 07/30 18:03
bassmaster: 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 07/30 18:03
bassmaster: 一女對於14歲以下之男性強迫他插入自己,依照你性侵入 07/30 18:03
bassmaster: 的定義,男方並未遭到性侵入,但實務上會認為這不是性 07/30 18:03
bassmaster: 交嗎? 07/30 18:03
CCWck: 基於罪刑法定,若認為規範不足,應該透過修法解決 07/30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