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stSad: 你是不是備份 08/09 03:37
我只是看原文推文都在講利息多少,沒人講到別的重點= =
→ saltlake: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 連接詞是"或"字,那麼 08/09 07:11
→ saltlake: 至少第一要件的滿足似乎最可能? 08/09 07:11
因為並不知道詳細情況,所以只能根據原文判斷,
本條所要求的「趁其急迫貸以金錢且取得重利」白話一點講就是:
你因為太急迫了,已經沒有拒絕空間了,只好在明知道有重利的情況下硬著頭皮借錢。
(因為並不確定原原PO借錢的用途是甚麼,只好預設是「正當理由」,
如果是借錢去賭博之類的用途,也不該當急迫。
所以想判斷到底是不是急迫,我們不知道的資訊太多了,
我已經假設原原PO其他條件都是最接近急迫的情況的。)
但就算已經如此假設了,當你還有空間跟對方「談價」時,
其實就很難主張你是無法拒絕該借貸條件的情況。
因為殺價的意義就是「你不降低價格,我就不跟你成交喔?」,
刑法344條要求的趁其急迫就是「我知道你無法拒絕,所以不管借貸條件多差你都得吞」。
→ saltlake: 確實上面是一種合邏輯的解釋,然而商場實務上常見的 08/09 09:30
→ saltlake: 一種談價方式是「吹牛」或者「裝佯」。現實的商業談判 08/09 09:31
→ saltlake: 如果能知道對方「真正的」底線或者談判籌碼,要達成 08/09 09:32
→ saltlake: 任我行式的單方要價或出價很簡單。可要做到這種掌握 08/09 09:33
→ saltlake: 談判對手的全盤或大部份資訊,難矣。 08/09 09:34
非常抱歉我對於商業談判的認識範疇也只限於修過幾門課的程度而已...
所以只是根據一般民眾生活經驗去做描述跟推論,感謝提醒。
→ saltlake: 回到向融資公司或機構借錢的情況。想借錢的人來借錢當然 08/09 09:35
→ saltlake: 是現金不足,但是來借錢的人有多急迫? 這急迫程度的訊息 08/09 09:36
→ saltlake: 可不會像電玩出現在那人頭上的顯示板上面。 08/09 09:37
→ saltlake: 所以來借錢的人即使在這公司借不到錢,出門十分鐘內 08/09 09:37
→ saltlake: 就要被亂刀砍死。只要他穩得住,對利率提出討價還價 08/09 09:38
→ saltlake: 也不是不合實務的事情。 08/09 09:38
→ saltlake: 又想了一下,一個更簡單的異解是從融資公司角度看, 08/09 09:46
→ saltlake: 照融資公司角度應該借出錢的利率越高越好,為何公司 08/09 09:46
→ saltlake: 居然沒有提更高的利率? 「當然」是因為看出對方沒有 08/09 09:47
→ saltlake: 那麼急迫,所以在提高利率會導致對方不借錢而沒得賺 08/09 09:47
→ saltlake: 以上。簡言之,單以借錢者有否向融資公司對利率討價還價 08/09 09:48
→ saltlake: 來判定借者者是否急迫,如以上解釋,不夠完備 08/09 09:49
是,我最後一句想表達的就是既然你有談價空間,就代表
「你想要主張你沒有拒絕空間、你是被強迫接受該借貸條件」是有難度的,
因為原文中不明確資訊太多,所以只能照我看到的資訊去做推論。
實務上檢察官、法官一定會蒐集到更多資訊再決定是否要起訴、做出判決,
當然會如您所講的將各方各面要點因素都要結合起來做綜合判斷。
→ JustSad: 我以為你覺得這是越想越不對勁系列,怕原po刪文XD 08/09 10:36
老實講他這篇到時候調查時,還真的會成為「有談價」證明XD
※ 編輯: bassmaster (110.26.1.169 臺灣), 08/09/2019 10:45:22
推 higger: 如果能達到超過正常利息的部份不用還~就算成功了吧~ 08/09 12:12
推 KHlawtel: 超過部分本來就無請求權,只能用非法律方式拿,那就是 08/09 13:14
→ KHlawtel: 可能構成另一個刑事犯罪問題了 08/09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