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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stSad (職業被告)》之銘言:
v3su: 我手上是有“疑似”未砍的分身帳號XDD,就之前違反律師法當 08/09 14:02
v3su: 證人,事務官有給我看、問我認不認識。另外就是他被報案, 08/09 14:02
v3su: 版友也有給我看偵查佐給的資訊。然後版友出庭,檢察官也有 08/09 14:02
v3su: 給另幾個ID 問認不認識 08/09 14:02
v3su: 個人是覺得他要自爆沒差,反正真的被提告了。說他被告還不 08/09 14:05
v3su: 當一回事,版友出庭傳票、報案三聯單就真的都有,還在那皮 08/09 14:05
v3su: 皮說要截圖= = 08/09 14:05
是不是可以請v3su 把手上資料給板上長官啊 我不知道為什麼不開小組長會議 群組規定應該是規範自然人 不是帳號吧 -- ▁▁▁▁▁▁▁▁ D ▁▁▁▁▁▁▁▁ ▕ PTT護航王用箋 ▏ o ▕ 八卦檢舉王用箋 ▏ ▕ HateOnas ▏ c ▕ HateOnas ▏  ̄ ̄ ̄ ̄ ̄ ̄ ̄ ̄ h  ̄ ̄ ̄ ̄ ̄ ̄ ̄ ̄ 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126.16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6207367.A.DA6.html
bassmaster: 我還以為檢舉姬不搞了,很高興見到你 08/19 20:57
tks9527: 感謝閣下對本板的穩定發展以及公平正義貢獻卓越 08/19 21:43
v3su: 不好意思,偵查不公開原則。況且。提供的版友訴訟進行中,如 08/19 21:57
v3su: 果版友自己不公佈,為何要多事? 08/19 21:57
v3su: 您的來信,我已經沒回信,萬萬沒想到您還特意開篇文章直接點 08/19 21:58
v3su: 名我 08/19 21:58
JustSad: 那個……偵查不公開指的是承辦檢察官,我們沒有這限制。 08/19 22:10
JustSad: 不能公開是因為可能違法個資法或侵犯他人秘密罪。 08/19 22:11
JustSad: 但私下交換、交流,法律管不到,可以自行解決。 08/19 22:11
v3su: 我非訴訟當事人,公開會涉及違反個資。分身帳號目前並沒有 08/20 13:53
v3su: 觸及到使他人防範之情事,只有訴訟當事人版友可以選擇是否 08/20 13:53
v3su: 公開或私下討論 08/20 13:53
v3su: 自爆帳號出現了,等自爆就好 08/26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