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aoist9999: 民國104年時,何欣純等委員提案《消費者保護法》第11 09/02 13:16
→ taoist9999: 條之1第2項之修正草案: 09/02 13:16
→ taoist9999: 「前項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若以契約約 09/02 13:16
→ taoist9999: 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不在此限。」 09/02 13:16
→ taoist9999: 但很可惜這個版本是沒有通過的, 09/02 13:16
→ taoist9999: 而最後實際通過的條文版本(也就是現行《消費者保護 09/02 13:16
→ taoist9999: 法》第11條之1第2項): 09/02 13:16
→ taoist9999: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 09/02 13:16
→ taoist9999: 者,無效。」 09/02 13:16
→ taoist9999: 09/02 13:16
→ taoist9999: 因此我個人認為就「歷史解釋」及「論理解釋中之反面 09/02 13:16
→ taoist9999: 解釋」而言,就審閱期這部分,「磋商條款」如果更不 09/02 13:16
→ taoist9999: 利於消費者,是有效的。 09/02 13:16
→ taoist9999: 09/02 13:18
→ taoist9999: 不動產市場具有資訊不對稱的問題,消費者實際上是很弱 09/02 13:18
→ taoist9999: 勢,問題是他們連自己非常弱勢都不自知…… 09/02 13:19
→ taoist9999: 平時買菜買個小東西都要斤斤計較小心比價了,但買房這 09/02 13:19
→ taoist9999: 種動輒幾百萬、幾千萬以上的交易,卻很冒然地就自己下 09/02 13:20
→ taoist9999: 了決定。 09/02 13:20
→ taoist9999: 09/02 13:21
→ taoist9999: 我舉的例子是有關於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是直接規定於 09/02 13:22
→ taoist9999: 《消費保護法》的法律位階,都已經可以被「磋商條款」 09/02 13:22
→ taoist9999: 處理掉了。舉重以明輕,原PO講的那些東西當然也可以被 09/02 13:23
→ taoist9999: 「磋商條款」給處理掉。 09/02 13:23
→ taoist9999: 除非法官用《民法》第148條來處理。 09/02 13:25
→ taoist9999: 09/02 13:29
→ taoist9999: 但保險契約就不一樣了,因為有保險法第54條第1項:「 09/02 13:30
→ taoist9999: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 09/02 13:30
→ taoist9999: 者,不在此限。」 09/02 13:30
→ taoist9999: 09/02 13:38
→ taoist9999: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法律位階為行政 09/02 13:38
→ taoist9999: 命令中的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參照)。 09/02 13:39
→ Hermess: 簡單一點的解釋是。磋商條款的【磋商】這行為就讓合約並 09/02 13:48
→ Hermess: 非是【定型化契約】了。除非牴觸相關行業別特定法規。 09/02 13:48
→ taoist9999: 我是法官的話,會視情況而定啦! 09/02 13:49
→ taoist9999: 如果簽約沒多久,消費者就對此有意見的話,我會用《民 09/02 13:50
→ taoist9999: 法》第148條對消費者為有利之判決。 09/02 13:50
→ taoist9999: 如果消費者過了好幾個月之後,才愈想愈不對勁,這是根 09/02 13:51
→ taoist9999: 本就不想買才想用這個理由來解約。 09/02 13:51
→ taoist9999: 這時候我可能一樣用《民法》第148條,但是對建商有利 09/02 13:53
→ taoist9999: 之判決,或不用這一條也行,就按磋商條款。 09/02 13:53
推 taoist9999: 這種小事,通常就直接和解掉了啦!(除非是解約,才事 09/02 13:57
→ taoist9999: 關重大)。 09/02 13:57
→ taoist9999: 實務上,我想真到消費官那邊的話,通常建商會讓步,因 09/02 13:58
→ taoist9999: 為本來就是建商在亂搞。 09/02 13:58
→ aesdu: 磋商條款實為魚肉消費者條款,這樣的話,「預售屋買賣定型 09/02 14:01
→ aesdu: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就沒有存在的意義? 09/02 14:01
→ aesdu: 只要建商直接使用,行政院公版定型化契約,與消費者簽訂時 09/02 14:03
→ aesdu: ,處處使用磋商條款不就好了? 09/02 14:03
→ aesdu: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直接架空。 09/02 14:04
→ taoist9999: 他們應該會故意把那部分不用定型化契約,而是用個別磋 09/02 14:05
→ taoist9999: 商條款。 09/02 14:05
→ taoist9999: 根本解決之道,就是修法: 09/02 14:06
→ taoist9999: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不得以契約變更之 09/02 14:07
→ taoist9999: 。但若以契約約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不在此限。」 09/02 14:07
→ taoist9999: 但利委……哈哈哈! 09/02 14:08
→ aesdu: 但那部分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9/02 14:08
→ aesdu: 有規範,即使契約中沒有寫明仍形同存在且有效。 有心要搞寫 09/02 14:08
→ aesdu: 明再做磋商,建商贏面更大吧。 09/02 14:08
→ taoist9999: 政治獻金收飽飽,連農地工廠都可以展延二十年,然後抓 09/02 14:08
→ taoist9999: 違章農舍。 09/02 14:09
→ taoist9999: 我只能說,賤商再怎樣,都沒有輸啦! 09/02 14:09
→ taoist9999: 對賤商來說,頂多是回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 09/02 14:10
→ taoist9999: 項而已。 09/02 14:10
→ taoist9999: 09/02 14:11
→ taoist9999: 反正講那麼多也沒用,消費者腦門充血不加思索當場付訂 09/02 14:12
→ taoist9999: 金什麼的,才是最大的問題。 09/02 14:12
→ taoist9999: 專業敵不過話術啦! 09/02 14:12
→ aesdu: 但市場上充斥這種不平等條款到所有人都習以為常的程度,太 09/02 14:14
→ aesdu: 不健康了吧。 09/02 14:14
→ taoist9999: 我有看到原PO在房板的文章了。 09/02 14:15
→ taoist9999: 房板是個專業度很差的板,關於預售房方面的思維還常常 09/02 14:16
→ taoist9999: 偏向建商,可能很多是仲介或代銷人員。 09/02 14:16
→ taoist9999: 我想一般人不容易了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問題 09/02 14:18
→ taoist9999: ,我自己翻幾十頁的建商預售房契約書,還要跟「預售屋 09/02 14:19
→ aesdu: 我是幫了兩位網友及自己取回權利,幸好是都是只付了訂金與 09/02 14:19
→ aesdu: 簽約金尚未開工,經投訴消保會第一及第二階段建商就讓步了 09/02 14:19
→ aesdu: 。 09/02 14:19
→ taoist9999: 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比較的話,是 09/02 14:20
→ taoist9999: 要花很多時間的。 09/02 14:20
→ aesdu: 我也是一條一條比對,完全無誤簽約下去,後來才在拆款表中 09/02 14:22
→ aesdu: 發現與建商解讀不同,同一句話建商認為是自備款5%,我認為 09/02 14:22
→ aesdu: 是總價5%由自備款中支付。 09/02 14:22
→ aesdu: 也許是狀況單純,我在申訴一階段就重新各別磋商,其他同建 09/02 14:25
→ aesdu: 案消費者大概都不知情吧。 09/02 14:25
→ aesdu: 但內政部的函釋有特別說明不得以磋商方式訂定更不利於消費 09/02 14:36
→ aesdu: 者交屋款的條款。 所以交屋款這條應該可以保障吧? 只是何 09/02 14:36
→ aesdu: 謂「不知」? 09/02 14:36
推 yesohya: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顧名思義約束定型化契約 09/02 15:49
→ yesohya: 雙方自行議定的私契約就不是定型化契約不受拘束 XD 09/02 15:49
→ yesohya: 我買房子時契約和建商議了整個下午晚上還和老板去吃東西 09/02 15:50
→ yesohya: 喝酒 然後老板問能不能這份給他參考本來那份太爛了 XD 09/02 15:51
→ yesohya: 停車位還主動半價賣我 XD 09/02 15:51
→ yesohya: 不會驗屋有人花錢請人代驗不會審合約到是很少聽過花錢 09/02 15:54
→ yesohya: 反正買房 可以付錢可仲介可以付錢給代驗屋付錢給設計師 09/02 15:55
→ yesohya: 就是不能付錢給律師 怪哉 = = 09/02 15:55
→ aesdu: 樓上,你真行! 09/02 15:59
→ aesdu: 專業付費審合約是有,但是審後依然被壓在地上摩擦吧,只能 09/02 16:05
→ aesdu: 選擇不簽,找其他建商。 但消保官多次突擊檢查建商預售屋定 09/02 16:05
→ aesdu: 型化契約合格率只在10%左右,這只是定型化契約,再加上磋商 09/02 16:05
→ aesdu: 條款直接歸零囉! 09/02 16:05
推 taoist9999: 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地方政府介入審查比較好的,目前 09/02 16:14
→ taoist9999: 我知道的,就只有台北市政府做得比較好。 09/02 16:14
→ yesohya: 我買房的時代那個長達十年的房市大多頭還沒來到 09/02 16:51
→ yesohya: 是買方市場 市場資金又多連貸款都可以約定利率封頂 09/02 16:52
→ yesohya: 是個買房的快樂年代 XD 09/02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