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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想請教,如果機關在提出的證據中遮住對案情重要且對自己不利一部分,使其成為空白, 是否成立偽證罪? (是故意遮住而顯非不小心遮住) 若在訴狀中有不符事實的陳述,是否有應對的辦法呢? 非常感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 有法律圈朋友說基本上被告或原告說謊和隱瞞是被認為是天職 所以都不會怎樣,除非是證人具結後做不實陳述才是偽證 至於遮住部分重要證據也不能算「偽造」文書。 但是還是覺得行政人員這樣做很可恥,根本行政不公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36.10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7441961.A.F32.html
ultratimes: 偽證罪"通常"只對第三方的證人成立 通常啦 09/03 06:51
maniaque: 不見得 09/03 09:40
paradis: 對書狀不實的部分就是提出你的證據跟資料打回去。證據有 09/03 11:35
paradis: 遮蔽,通常都是涉及個資或是依法應保密,你看不到,但給 09/03 11:35
paradis: 法官那份不一定會遮蔽 09/03 11:35
被告機關遮住的顯然不是涉及個資 而是與案情有重要相關 不過給法官和被告的證據不是都應該一樣嗎 可以這樣只給法官含個資的證據而不給對造嗎
maniaque: 不實陳述? 每個人不同角度,看法不同 09/03 11:53
被告機關是明顯在答辯狀中陳述與事實不符 把沒有說成有 ※ 編輯: uhottle (220.136.55.128 臺灣), 09/04/2019 21: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