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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 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 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朋友先前檢舉了他住的社區部分住戶佔用公共空間(有附照片),但檢舉內容只 寫了某幾層樓而已,目前收到以下回覆: "按行政程序法第171條:「……受理機關認為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 者,得通知陳情人補陳之。」請依上開行政法之規定,請您提供相關事證(如違 規人、違規正確地址及相關樓層等資料)" 所以至少要附上精確的地址這OK,但朋友說該社區一樓梯間也是堆了一堆雜物, 根本不知道是誰的,只剩二個人並肩走的寬度到電梯門口,這樣的情況也沒辦法 附上準確的地址,管委會也只貼了公告希望大家移走就一付沒事的樣子,請問這 樣子要怎麼檢舉,有關單位才能介入?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138.4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8016209.A.724.html
banana321: 阻塞多嚴重 09/09 16:05
banana321: 嚴重到無法逃生加上不知道誰阻塞的就告發刑法189-2 09/09 16:06
感謝回答,剛貼給朋友看,朋友說可惜就是還有通行的空間。
JustSad: 消防通道未修法更正前是一律淨空,可以拍照檢舉。 09/09 17:02
JustSad: 管委會怕事或擺爛就拿起手中電話撥打1999有專人服務。 09/09 17:03
感謝回答,不知道消防法條可以用哪一條?朋友是用1999市長箱檢舉的,回覆告知 需要有明確的違規人,如文中的回覆。
maniaque: 管委會公告限期移除,超過期限視同廢棄物清運 09/09 17:41
感謝回答,朋友的社區管委會就是不管這類事,所以走上檢舉一途。 ※ 編輯: hirosuki (114.44.58.107 臺灣), 09/09/2019 20:13:20
JustSad: 我不知道哪一條,連鞋墊雨傘都不許放。 09/09 21:37
JustSad: 不管是不是還有其他空間可以通過,什麼東西都不能。 09/09 21:38
JustSad: 1999的部分,雙北適用,發大財地區我就不知道。 09/09 21:40
感謝回答,社區是在雙北,目前朋友是先檢舉住戶的部分,一樓梯間的部分只好看 後續的情況了。
banana321: 很有名的桃園某法官判的啊,但主要要市府願意開罰 09/09 21:54
banana321: 後來上訴 還是要開罰 09/09 21:57
感謝回答,真的就是要看承辦人員可以辦到什麼程度了。 ※ 編輯: hirosuki (114.44.58.107 臺灣), 09/09/2019 22:07:30
banana321: 你可以找一下桃園 錢法官 鞋櫃 就有了 09/09 22:13
banana321: 不過他是判不用罰,但是市府有上訴 09/09 22:14
banana321: 我要你看的事市府開罰理由和條例 09/09 22:36
好的,非常感謝。 ※ 編輯: hirosuki (114.44.58.107 臺灣), 09/09/2019 22:4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