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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是這樣的 公司前負責人為A,A跟土地及建築物持有人B租借廠房,後因該公司為閉鎖型公司在未開股東會下C變更成自己成負責人且經過經發局認可且已發函通告。 由於A與B在六月時已簽訂租貢契約中止,但A的財產以及設備仍然放置在B的廠房中但仍未繳清房租,而C九月底變更負責人通過,但前後負責人至今仍未點交該司財產。 而我在十月初時因A和B的要求(因已阻擋其他車輛進出) 下將A的公司動產自廠房中移到外面路邊停放,並已將該動產鑰匙交還給A並告知該動產停放處。過沒幾天C帶轄區警察過來說他的公司動產(指我移出去的) 遭失竊要報案,而轄區警察來了解狀況時我也主動說明該動產停放處,警察也派人到現場確認動產仍停在該處確認此案不成立。 事後C仍然對我提告侵占以及竊盜(但還沒收到小禮物) 且親自送文去地檢署。 想請問版友們說: 1. 由於公司負責人轉移,但未在第三方公證或私下財產點交簽名情況下,該公司的財產負責人是屬於A還是C? 2. 對方提告我侵占以及竊盜事項是否成立?(對方透過某種管道取得該廠區的攝影機檔案,可以證明我有把該動產移出) 3. 假設若此案不成立時,我是否可以對對方提告妨礙名譽以及誣告? 可以的話麻煩請列出法條 謝謝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F833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93.20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71139742.A.995.html
a9301040: 自己找律師10/16 02:11
JustSad: 想告人,卻要伸手牌法條= =? 10/16 04:52
sindyevil: 這案子最好找律師諮詢,一小時一萬內有找的事情不要省. 10/16 10:08
了解,謝謝你們 ※ 編輯: halu1987 (1.174.180.22 臺灣), 10/16/2019 10:18:56
ultratimes: 誣告就誣告,妨礙名譽就妨礙名譽,哪有一次告兩個的 10/18 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