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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讀書的時候 一直想一個問題 甲一行為過失傷害乙丙 此時乙提起告訴 嗣後於審判中和解 六個月內丙再提起告訴 此時有沒有一事不再理的適用 丙的告訴到底合不合法? 感恩大家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6.138.11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74794827.A.FE6.html
banana321: 乙對甲和解,但是丙沒有和解啊11/27 03:22
SaintHarryH: 丙告訴當然可 而且檢可起訴 案件的組成是人跟事實11/27 11:12
SaintHarryH: 兩個人必是兩案件 沒有公訴不可分問題11/27 11:12
請問一個案件的一個被告一個犯罪事實 是用乙及丙單獨去認定嗎? 因為我原本以為一個被告甲 一個犯罪事實(同時傷害乙丙) 為一案 所以有一事不再理的問題 看來是我搞錯了 是兩案 謝謝您們的解惑 ※ 編輯: bb10381035 (101.13.213.231 臺灣), 11/27/2019 12:17:36
justicesword: 全部告訴乃論之罪而在被害人不同的情況下,告訴權 11/27 13:12
justicesword: 個別行使,告訴並無客觀不可分 11/27 13:12
SaintHarryH: 抱歉是我錯亂了 你想的沒錯 哈哈 11/27 13:50
justicesword: 起訴分成公訴和自訴,告訴是形式訴訟要件 11/27 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