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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在罰單上的法條常會看到「第 0 項」、「第 0 款」 但是我調閱了一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 https://bit.ly/34EROeL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 在上述法條中並沒有看到「項」或「款」可以從「零」開始的依據。 這裡想請教板上的前輩,這到底是政府的系統誤用, 還是這其實是正確的寫法但卻沒有寫在「中央法規標準法」?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5.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75257605.A.000.html
CCWck: 沒圖沒真相 12/02 11:58
KKyosuke: 因為罰單是固定格式 不能留白 12/02 12:14
KKyosuke: 所以沒有項或款的地方只好瑱入0... 12/02 12:15
KKyosuke: 不過這個一般是裁決書才會有的問題 罰單手寫通常就留白 12/02 12:15
KKyosuke: 除非是被檢舉後(非警員開單)電腦印出來的才會這樣 12/02 12:17
a9301040: 沒有零 12/02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