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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毆打警察,然後又說打錯人了 毆打警察這種重罪,怎麼可能輕輕鬆鬆用打錯人就沒事 但是如果依法,卻可能可以 刑法妨害公務罪 也就是第135條,並沒有所謂過失犯的規定 但如果想打普通人,卻變成打警察,依照法律理論 反而變成 不等價客體錯誤,也就是打警察方面,變成了過失傷害 而原本要打的人沒打到,變成傷害未遂 (但傷害沒罰未遂) 所以反而變成,警察依法執行公務被打,卻只能用過失傷害告你 而且這還是告訴乃論罪,怎麼看都不合理 實務上就是給你妨礙公務罪移送,你根本不可能扯出變成過失傷害的可能 是不是法律理論和實務往往是兩回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8.68.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76487820.A.529.html
KKyosuke: 錯誤理論零分 12/16 17:38
Apologize924: 真的太棒了 這樣我就不用叫議員來幹警察了 12/16 18:01
wim1990: 你的刑法老師看到你的po文現在站在你背後 他現在很火 12/16 18:40
a9301040: 大濕就是大濕 12/16 18:49
FaithXD: ................................ 12/16 20:58
malemma: GLMU Great Law Master Ultratimes 12/16 22:07
cute101037: 前面還可以,後面你要打人沒打到開始錯了,你打到了, 12/17 08:45
cute101037: 除非你把警察當機器,國家機器,哈哈。所以傷害罪成 12/17 08:45
cute101037: 立,具有故意!! 12/17 08:45
makenai19: 受益良多讚嘆大師感恩大師 12/17 14:56
tnssh211448: U大師!!! 12/18 15:35
HsienCoCo: .... 12/18 16:49
bassmaster: u大師就故意魔人 XDD 12/22 08:25
JasperLo: 身體法益=身體法益哪裡不等價了 12/26 00:55
JustSad: 我好像看到紫衣教法會 12/26 0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