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thoutw (安安妳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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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證交法、公開收購法請益(大聯大收購文曄)
時間Wed Dec 18 21:55:38 2019
想請問各位版友,關於公開收購法和證交法相關的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
2019/11/12,台灣上市公司大聯大宣布,以每股45.8元新台幣的價格收購另一間台灣上市
公司文曄。預計最高收購三成(最低5%即宣告收購成就),公開收購期間為11月13日至12月
12日止。(見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7253/4160338)
我是一名台灣股票市場的投資人,在看到這個收購承諾後就在市場上買了很多文曄的股票
打算參與應賣讓大聯大收購。
而大聯大卻在2019/12/4又發了一個公告,除了延長收購時間外,新增了一個對收購不利的
限制性條件: "得要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本件交易無須申報",本收購案才宣告成就。
意思是萬一公平會認定本件交易需要申報,大聯大聲稱就可以不進行已承諾之收購。
而按照公平會的規定,大聯大最高收購文曄30%股權,並未超過三分之一,按照法規,本
來就不算是結合,按慣例都是無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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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50002&flno=10
公平交易法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
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
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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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大聯大在11/12首次提出公開收購書時,並沒有列出這一條 需公平會認定的相關條件。
並在第一次公開收購的法律意見書裡表示:"關於有無必要依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向公平會
申報,經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以及相關法律專家出具意見,
認為不符公平交易法第10條所定結合的態樣,無須事前申報。"
但大聯大卻在12/4的公告裡新增了這個有可能提高收購失敗機率的條件,等於讓投資人單
方面承受"公平會決議的結果是否順利"的這個風險。
我自己認為,大聯大這樣擅自更改,新增不利的收購條件應該是違法的....
按照現行的公開收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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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 7-1 條
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下列公開收購條件之
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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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規內容應可判斷,公開收購法規的立法精神應該是,收購方若要更改收購條件,只能
把條件變好而不能變差: 像第一點:收購價格可以調高不得調降、第二點:預定收購數量可
以增加不可降低、第三點:公開收購期間可以延長不可縮短。
(像這次大聯大在12/4就宣布延長收購期間50天)
而本次大聯大宣布新增的"需公平會審核認定本交易無須申報,才進行收購"的條件,顯然
是把收購條件變差了,增加了收購失敗的可能性。 應該違反了上述法條的"四、其它經本
會規定之事項"!
然而我上周去電金管會詢問此案時,金管會在電話裡給我的官方回答卻是,大聯大新增這
個條件並沒有違法,因為大聯大並沒有調降收購價or降低收購數量or縮短收購期間。
我問金管會的承辦說那第四點"其他經本會規定之事項"呢? 這一條不就是讓金管會有自主
裁量的空間嗎?
金管會承辦回覆說:要用這一個第四點來裁決必須要之前有函釋,由於目前沒有先例故也
沒有函釋,所以無法用這個第四點來裁決。
我覺得這十分的荒謬....
所以金管會的意思是,只要"沒有降低收購價格、沒有降低收購數量、沒有縮短收購時間"
,收購方就可以任意加入其它限制性收購條件嗎?
那今天大聯大是不是也可以新增條件說"要等中國大陸反壟斷局核可,他才要進行已承諾
之收購"? 或誇張一點講,他甚至可以新增"要等公司董事長的老婆下個月生出兒子,他才
要進行已承諾之收購"這種條件。反正這個條件也沒有降低收購價格or降低收購數量or縮
短收購時間....
若這樣搞都沒有違法違規,整個公開收購法規豈非如同兒戲?
或甚至若有資金雄厚的不肖投機者,更可因為金管會的不作為所產生的此一漏洞,輕鬆的
大幅影響控制股價,惡意坑殺一般投資人!
以這次文曄的例子來說,在收購之前文曄的股價幾乎都在35元左右,而在大聯大宣布用
45.8元收購後,大批投資人相信大聯大的收購承諾,因此買進文曄股票想參與此收購,讓
文曄股價兩天就漲到43.65元。而在大聯大12/4修改收購說明書增加了收購成就條件、增
加了收購失敗的機率後,大批投資人因恐慌此收購案可能失敗而大舉賣出,讓文曄股價瞬
間跌到40元左右。倘若最後此收購案真的因為此大聯大單方面新增的條件而失敗,文曄股
價多半會跌回收購前的35元附近。而這些相信大聯大收購承諾的投資人將因為大聯大對收
購條件的反覆無常,蒙受相當大的損失!
若這樣搞都沒有違法,將來很有可能會有不肖人士循大聯大此例來坑殺投資人謀取私利。
例如若某不肖人士手上有非常多某公司的股票,那他只要準備好夠大額的收購保證金,
對市場宣布要大幅溢價收購某支股票,等該股票被想參與收購的投資人不斷買進大幅上漲
時,趁機將手上的股票用高價倒貨給一般投資人,甚至再反手放空,然後再學大聯大這樣
突然新增限制性條件,讓收購失敗,股價跌回原點。如此行為,與詐欺何異?
若這樣都沒有違法,那台灣金融市場的公開收購豈非成了合法詐騙的溫床?
市場上目前的確也有這樣的聲音質疑大聯大涉嫌違反證交法第155條,意圖影響行情: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002983
當然以上是我作為一個自認為受害投資人也許一廂情願的想法...
因此還是上來詢問一下Law版版友們,大聯大這樣擅自新增不利的收購條件
是否有涉及違反證交法、公開收購法、甚至詐欺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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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Wck: 公開收購後,你想套利收購價而買入,有想過為什麼人家要在 12/19 00:07
→ CCWck: 市場上賣你嗎? 12/19 00:07
→ JustSad: 簡單說,想投資套利被限制,想告人求償無門。 12/19 00:46
→ JustSad: 我想買地蓋樓,你知道消息先買想賣我,我限制條件。 12/19 00:48
→ JustSad: 然後你想告我詐欺? 有沒人使用詐術逼迫你買地啊! 12/19 00:49
→ JustSad: 除非你能舉證其實那些地是我的想放假消息讓你上當。 12/19 00:50
→ JustSad: 即便如此,內線交易都很難舉證了,何況你不是內線中人。 12/19 00:52
→ yesohya: 4要事先規定不是給妳拿來亂掰亂凹的 = = 12/19 01:10
→ yesohya: 這樣違法 那所有沒達預測的都違法拉 XDDDD 12/19 01:11
→ yesohya: 這不是法學討論板 怎麼這都變笑話版了 12/19 01:11
→ spirit119: 一樓,因為收購方不是100%全收 12/19 01:35
→ CCWck: 回樓上,超量要比例收我知道,我的意思是投資本來就有風險 12/19 08:47
→ CCWck: 公開手發表後,願意賣出的人,理論上撐到收購獲利更大 12/19 08:48
→ maniaque: 那,你用低價買入他人手上股票... 12/19 09:29
→ maniaque: 然後讓對方喪失45摳賣給大聯大的機會,這..... 12/19 09:29
→ maniaque: 你這不是投資,是藉由資訊不對稱的機會 套利 吧 12/19 09:29
→ maniaque: 又不是大聯大自己設條件,是金管會/公交會設條件的,對吧 12/19 09:30
→ maniaque: 再者,人家收購最高到3成,也不見得會買你手上套利的股票 12/19 09:31
→ maniaque: 換言之,要是人家已經買足了,你高價購入的他不買了 12/19 09:31
→ maniaque: 阿哩,你要不要去拉布條抗議說為何大聯大不買你手上的? 12/19 09:32
→ maniaque: 股票很有趣,你認為有損失,但你的損失,卻是別人的獲益 12/19 09:35
→ flyiii: 收購本來就是甲乙兩造的事情,他最後一刻想退出也沒問題 12/19 12:17
推 spirit119: 14樓…這是套利沒錯,但不是資訊不對稱,除非有內線, 12/19 13:19
→ spirit119: 不然大聯大公布之後市場才知道的 12/19 13:19
→ spirit119: 簡單來說大聯大在公布收購條件後,因為被收購方各種輿 12/19 13:21
→ spirit119: 論抗議,所以大聯大新增條件,導致原本想套利的股東不 12/19 13:21
→ spirit119: 滿 12/19 13:21
推 spirit119: 收購方式同12樓說的,若條件成就,一張以下優先,超過 12/19 13:23
→ spirit119: 一張,超過的部分按比例 12/19 13:23
→ spirit119: 至於法規不完整的地方,就是要出事情才會有人要去修( 12/19 13:24
→ spirit119: 望向樂陞) 12/19 13:24
→ spirit119: 一般來說收購方弄出套利的空間的價格,就是希望加速收 12/19 13:27
→ spirit119: 購案成就,反之就不會有這個空間給你,去參加反而虧錢 12/19 13:27
→ spirit119: ,因為他們可能大股東間講好了,不久前才一個例子 12/19 1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