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pirit119: 限定繼承較為有利,只是手續較繁雜(你怎麼確定不會有隱 12/20 14:51
→ spirit119: 藏的財產呢?) 12/20 14:51
→ spirit119: 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google搜尋一下應該就有蠻多詳細的 12/20 14:51
→ spirit119: 教學了,都是送書面到法院辦理 12/20 14:51
→ JustSad: 現在已經修法了,不必辦就是限定繼承。 12/20 16:22
推 KKyosuke: 他不拋棄其他兄弟沒辦法好好分財產啊 12/20 16:51
→ Blue6: 少聲請狀 12/20 17:21
推 KHlawtel: 現在應該沒辦法找代書代理拋棄,你想要拋棄請律師拋棄 12/20 18:23
→ KHlawtel: 吧,或者海外找人國內以你的名義拋棄也可以,必備文件 12/20 18:23
→ KHlawtel: 網路上都有 12/20 18:23
推 taoist9999: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12/21 18:26
→ taoist9999: 內地字第1080263032號)第54點: 12/21 18:26
→ taoist9999: Ⅰ 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旅居 12/21 18:26
→ taoist9999: 海外之繼承人為拋棄繼承權得向駐外單位申請繼承權 12/21 18:26
→ taoist9999: 拋棄書驗證,駐外單位於驗證後,應即將該拋棄書掃 12/21 18:26
→ taoist9999: 描建檔,供各該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 12/21 18:26
→ taoist9999: 府或轄區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登記時調閱查驗。 12/21 18:26
→ taoist9999: Ⅱ 繼承開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後者,旅外 12/21 18:26
→ taoist9999: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之住所 12/21 18:26
→ taoist9999: 所在地管轄法院陳報,如其因故未能親自返國向法院 12/21 18:26
→ taoist9999: 陳報時,得出具向法院為拋棄之書面,送請駐外單位 12/21 18:26
→ taoist9999: 驗證後,逕寄其國內代理人向法院陳報。 12/21 18:26
→ taoist9999: 12/21 18:27
→ taoist9999: 原PO的問題,請看《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4點第2 12/21 18:27
→ taoist9999: 項。 12/21 18:27
→ lynn5659: 找代書沒用~要找的是律師! 12/21 18:54
→ Apologize924: 借版問 如果我已拿到他國永居權 或是國籍 我還需要 12/22 04:47
→ Apologize924: 回來辦理嗎 12/22 04:47
推 taoist9999: 樓上,你只要沒有放棄中華民國國籍(要辦手續),你就 12/22 10:30
→ taoist9999: 還有中華民國國籍,《國籍法》有相關規定,我懶得去查 12/22 10:30
→ taoist9999: 了。 12/22 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