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50: 所以說,和解不是讓保險談就好,是要從開始就表達自己的歉意12/27 23:47
→ T50: 。另一造既然已死,那刑事責任令尊無論如何也要跑完,和解是12/27 23:47
→ T50: 看你們是否有得到受害家屬諒解減輕刑責12/27 23:47
推 yesohya: 1.妳討論這點沒意義要問的是對方開價5.5M含不含強制險12/27 23:48
→ yesohya: 給法院判的金額是含 談就妳們有共識就好 12/27 23:49
→ yesohya: 過失致死幾乎不可能平空消失啦 不用擔心駕照一定吊12/27 23:51
推 T50: 經濟的問題請從經濟解決,學生也是能幫忙家裡分擔。法律的部12/27 23:51
→ T50: 分能取得諒解當然好過沒諒解 12/27 23:51
→ jason59420: 了解 謝謝y大跟t大的建議 非常感謝12/28 00:00
→ yesohya: 另外如果真的只有三成 刑責擔一擔 保險應該夠用12/28 00:26
→ yesohya: 要拼緩刑就賣家產吧12/28 00:27
→ yesohya: 所以先想要坐牢還是要身家歸零選後者請快變現不然可能12/28 00:29
→ yesohya: 到時後沒時間讓妳籌錢
12/28 00:29
了解 我會轉告家父與家母跟他們討論 非常謝謝y大的建議 祝您一切順心
※ 編輯: jason59420 (115.82.24.150 臺灣), 12/28/2019 01:32:56
※ 編輯: jason59420 (115.82.24.150 臺灣), 12/28/2019 01:33:28
→ JustSad: 應該有違停吧?否則只是沒明顯警告標示也不會三成吧?12/28 07:35
→ JustSad: 60歲比我老爸的年紀輕,還沒退休享受退休金跟社會福利12/28 07:40
→ JustSad: 550萬跟家境無關算客氣了,而且也沒有逼你們一次付清吧?12/28 07:41
→ JustSad: 保險公司當然希望你們賠越多越好,他們可以減少支出。12/28 07:42
→ JustSad: 肇事責任比例通常是保險公司慣用語,初判表不會寫。 12/28 07:43
→ JustSad: 初判表第一車是警方初判肇事主因。 12/28 07:45
→ JustSad: 一般人緩刑影響不大,職業身份緩刑有一定風險。 12/28 07:46
→ JustSad: 真有誠意不是講自己多無辜多可憐,而是將心比心衡量。 12/28 07:47
→ JustSad: 賠償金的部分可以跟保險公司議價、分期,而且對方知情嗎 12/28 07:47
→ JustSad: ? 12/28 07:47
→ JustSad: 要嘛前面你們的應對進退是兩個彼此假掰的場面屁話? 12/28 07:48
→ JustSad: 你們有誠意?在哪裡?他們不影響你們家庭,代表覺得合理 12/28 07:50
→ JustSad: ? 12/28 07:50
→ JustSad: 不和解,就是走完刑事訴訟,法官會告訴你犯後態度很重要 12/28 07:52
→ JustSad: 坦白從寬,沒和解對方可以要求從重量刑。 12/28 07:53
→ JustSad: 什麼事後可以開庭時間不是你們能選擇,影響生意。 12/28 07:53
→ JustSad: 對方可以委任律師出庭不必到,你們不行,這些要列入考量12/28 07:54
→ lu0713: 角色互換,你會怎麼辦?言盡於此12/28 08:44
→ JustSad: 可能他們覺得自己家人類似情況對方沒錢不必賠。12/28 09:16
→ JustSad: 另一個盲點是家境不錯委任律師跟他們訴訟,贏面誰大?12/28 09:18
→ JustSad: 與其砸大錢在委任律師、良心不安,這些錢用來賠償很難?12/28 09:20
了解,家父也是傾向和解,他是很老實的人,他覺得上法庭對對方又是一次傷害,只是我
比較偏現實面想知道上法庭跟和解哪邊對我們會比較有利,當然能和解是最好,也能表達
我們的歉意與誠意,謝謝您的建議,祝您一切順心
※ 編輯: jason59420 (180.204.2.188 臺灣), 12/28/2019 10:39:27
→ JustSad: 車禍當下只有當事人在場+肇事主因心虛不會講實話。 12/28 10:57
→ JustSad: 自己或親友也有案例自己人騙自己人,可能想掩飾心虛。 12/28 10:58
→ JustSad: 講難聽講白一點,你父親傾向和解未必是因為老實。 12/28 10:59
→ JustSad: 老實人不會討價還價還想走訴訟程序,老實人負債也照賠。 12/28 11:00
→ JustSad: 身邊親友或遇過老實人反應都是再苦再誇張也照吞好嗎! 12/28 11:01
→ JustSad: 不想吞、不願意吞、不覺得該吞、覺得沒能力吞,不叫老實 12/28 11:02
→ JustSad: 另一個案例我曾說過,我再說一次。 12/28 11:03
→ JustSad: 對方肇事後座重殘,初判鑑定前,親友覺得道義責任包50萬 12/28 11:04
→ JustSad: 對方裝不認識後座+重殘+找人恐嚇想要更多賠償金。 12/28 11:06
→ JustSad: 初判與車禍鑑定,駕駛0事故責任,他們一毛錢也拿不到。 12/28 11:08
→ JustSad: 後座已經重殘,沒有對他們找人恐嚇另外提告。 12/28 11:08
→ JustSad: 親友的父母找過不少人請教、協助,完美筆錄0責任。 12/28 11:10
→ JustSad: 沒走後門違法,只是知道哪些法律條文該如何應答。 12/28 11:11
→ JustSad: 同理可證,真有走訴訟,我不覺得對原po有利。 12/28 11:12
→ JustSad: 沒隱瞞部分事實,我都覺得訴訟未必有利,背景不同。 12/28 11:13
→ JustSad: 何況看起來原po甚至事主,可能都隱瞞部分不利事實。 12/28 11:13
→ JustSad: 上法院,這些不利事實更難隱藏,甚至可能就是致命關鍵。 12/28 11:14
→ JustSad: 有誠意和解,對方不缺錢而言,不需要獅子大開口。 12/28 11:15
→ JustSad: 真的很有誠意且艱困,受害者反而出資給加害者也有。 12/28 11:16
→ JustSad: 現在絕對路權,如果事主沒違規又停止狀態,三成哪來? 12/28 11:20
→ yesohya: 請先定義有利 坐牢八個月少賠三百萬算有利還是不利? 12/28 12:39
→ yesohya: 目標是少賠錢還是不坐牢? 12/28 12:41
→ yesohya: 我不是要酸妳是要說要把事情定義清楚而不是用模糊的概念 12/28 12:45
→ yesohya: 性字眼,閱讀文字者是無法看到內心,會無法判斷 12/28 12:45
→ yesohya: 就算將心比心也可能比錯心 12/28 12:46
→ yesohya: 公做八個月換三百萬絕大多數人願意 坐牢換?恐怕不見得 12/28 12:47
→ JustSad: 每個人家世背景不同,很難界定標準是哪個比較好。 12/28 12:48
→ JustSad: 半年內可易科罰金能換算刑期為金錢衡量。 12/28 12:49
→ JustSad: 半年以上或不可易科罰金無法量化比較外,背景也不同。 12/28 12:49
→ JustSad: 年邁拾荒爛命一條或年輕可為一年可收入破百萬,考量不同 12/28 12:51
→ JustSad: 原po父親是經濟來源,坐牢有案底,並不會比較好處理。 12/28 12:52
→ JustSad: 但若自己做生意,有沒有案底影響又相對小很多。 12/28 12:52
→ JustSad: 想擺爛也不是不行,但每人的條件值不同,結果未必一樣。 12/28 12:54
→ JustSad: 賠的出來就不必擺爛,想擺爛視同賠不出來。 12/28 12:56
→ JustSad: 判決結果賠不出來,除非對方放棄債權,只會衍生利息。 12/28 12:57
→ JustSad: 又對方若家境清寒未必碰這塊,家境富裕未獲賠償就算了? 12/28 12:58
→ JustSad: 如果我是原po家人,我會朝協商雙方認同和解金額處理。 12/28 13:00
→ JustSad: 如果我是對方家屬,我會竭盡所能讓原po一家後悔沒和解。 12/28 13:01
→ JustSad: 不論我看法如何,只要對方願意和解,其他問題都沒差。 12/28 13:02
→ JustSad: 如果我車停路邊,有人自撞死亡要我賠,我也會覺得傻眼 12/28 13:03
→ JustSad: 前提與責任釐清,重點在於我有沒有違規才須負擔刑責。 12/28 13:04
→ JustSad: 無違規事實,會如同我所言案例,0事故責任。 12/28 13:05
→ JustSad: 有違規事實,哪怕是1%,法律或道義上就是害死人。 12/28 13:06
→ JustSad: 退一百步,如果事主不是家中經濟命脈、或懂規避風險。 12/28 13:08
→ JustSad: 講白一點,就是早就拿原po兄妹當人頭登記財產。 12/28 13:09
→ JustSad: 選擇訴訟、擺爛,管他道義不道義、良心不良心,沒差。 12/28 13:10
→ JustSad: 出事才想擺爛脫產,還是可能被追討取回、賠償更多。 12/28 13:11
→ JustSad: 房子不是股票、黃金,不是隨時能馬上脫手轉現金。 12/28 13:13
→ JustSad: 何況不動產轉移會登記日期,坐實脫產的時間與動機。 12/28 13:14
→ JustSad: 原po父親若名下本就無記名登記財產無妨,可能性小。 12/28 13:16
→ JustSad: 綜合以上,搞一些可能無助於減輕賠償還可能激怒對方。 12/28 13:17
→ JustSad: 不如實質朝如何協商降低賠償金額著手,比較實際有效。 12/28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