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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家庭都一樣,除非家大業大如台塑集團這類大家族大產業。 一般多是大家說好不追究,沒人提告撕破臉,就相安無事。 ※ 引述《trohlens (SOSO)》之銘言: : 甲、乙、丙為兄弟姊妹,A為其父,雖身患重病不良於行雙手無力但仍意識清晰, : 平時將其印鑑存摺交予甲保管,用於日常照顧及疾病所需。 除非你們能證明父親無法自由意志、或甲有偽造文書。 簡單說。 當下承辦單位或你們其他人可以質疑委託內容的授權,現在討論這個幹嘛? 既成事實,除非你們能舉證無法自主意識、或偽造文書,不可能翻盤。 : 今甲將A帳戶之五百萬轉移至自己的戶頭。於A病逝後由繼承人乙發覺,甲不能證 : 明該金額係用於日常照顧及疾病所需,但亦無證據證明A有無知情或同意。 : 試問甲有何法律責任? 無罪推論的前提,你們要舉證他犯罪,不是他要舉證自己沒犯罪。 不論是否盜領或脫產,你們三個都是繼承人,而且繼承的是遺產,不是曾有資產。 簡單說,你們當時不知情、不敢阻止、默許,都一樣,看追訴時效與內容。 例如: 你們完全不知此事所以無法阻止,知悉後追訴時效內,提告或與對方協議處理。 你們猜到或知情,但礙於父親不敢或無法阻止,看雙方蒐證舉證能力,多者勝。 你們知情但當時默許或因父親無法表達不同意,看對方蒐證與舉證能力有就嬴。 講白一點。 事後反悔或父親死後不甘心都一樣,幾分證據就幾分效果。 沒有證據就沒有效果。 有證據證明才叫盜領,「你覺得盜領」跟「我覺得張鈞甯愛我」一樣,遙不可及。 並不會我一直告邱澤就會變成事實。 -- 有本事歡迎提告,不必一再重複不斷的提醒我, 給我有效聯絡窗口,查核屬實願提供被告個資。 都這麼配合還在等什麼?趕快報案按鈴申告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107.140.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79325343.A.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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