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am185 (God & Lucifer)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勞資調解期間公司不當解僱
時間Tue Feb 4 13:57:09 2020
由於公司少發薪資,已送勞動局調解期間,敝人工作地在台北人資已每日要到台中開會為
由不去便已曠職解僱,告知有事用信件溝通存證,就鬼打牆一直要我去台中開會,三日後
已曠職解僱處理(其中都有回訊進台北公司),以上應已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外,可以
要回工資外?還可以求償嗎?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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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am185 (220.133.105.149 臺灣), 02/04/2020 13:57:40
推 yesohya: 公司不願意負擔去台中的成本(錢)讓你去還是妳不願意去? 02/04 19:07
推 wwfman: 看你要的是公司因違反契約,而非自願離職請求資遣費,還 02/05 07:34
→ wwfman: 是僱傭關係存續。既然資方不遵守行政法上義務(調解期間 02/05 07:34
→ wwfman: 不得終止契約),原po可嘗試走勞動事件法。 02/05 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