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s4860 (我是熟番)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存證信函收件人名字寫錯還具法律效力嗎?
時間Wed Feb 5 14:58:34 2020
因為跟就職公司有勞資爭議
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部分
所以提出違法的事項並且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寄出存證信函通知公司
但是今天再次看自己存查的存證信函時
發現把公司的名稱打錯
目前有郵局對方收到存證信函的雙掛號證明
還有跟公司有寄email確認收到存證信函的證明
請問這樣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沒有的話我是不是需要再補寄一次正確名稱的存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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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esohya: 陌生人跟妳說有 妳就相信心裡不會毛毛的? 02/05 17:13
→ JustSad: 存證信函的用途是想證明你找錯人還是寫錯字? 02/05 17:40
→ JustSad: 難怪全家天天在徵才(喂) 02/05 17:41
→ jasonyeh: 真擔心就重寄一次阿,幾十塊錢買一個安心很便宜阿 02/06 09:51
→ taoist9999: 你連公司名稱都不知道嗎? XD 02/06 22:38
→ taoist9999: 事先就要問,不是事後才問。 02/06 22:39
→ taoist9999: 查詢完畢之後,再寄一次! 02/06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