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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跟就職公司有勞資爭議 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部分 所以提出違法的事項並且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寄出存證信函通知公司 但是今天再次看自己存查的存證信函時 發現把公司的名稱打錯 目前有郵局對方收到存證信函的雙掛號證明 還有跟公司有寄email確認收到存證信函的證明 請問這樣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如果沒有的話我是不是需要再補寄一次正確名稱的存證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25.4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80885920.A.9C5.html
yesohya: 陌生人跟妳說有 妳就相信心裡不會毛毛的? 02/05 17:13
JustSad: 存證信函的用途是想證明你找錯人還是寫錯字? 02/05 17:40
JustSad: 難怪全家天天在徵才(喂) 02/05 17:41
jasonyeh: 真擔心就重寄一次阿,幾十塊錢買一個安心很便宜阿 02/06 09:51
taoist9999: 你連公司名稱都不知道嗎? XD 02/06 22:38
taoist9999: https://findbiz.nat.gov.tw/ 02/06 22:39
taoist9999: 事先就要問,不是事後才問。 02/06 22:39
taoist9999: 查詢完畢之後,再寄一次! 02/06 2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