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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讀到行政訴訟法第244條 「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 因為之前觀念是第三審是法律審,所以不得提出新證據和新事實 那請問所謂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是指那些呢? 是指說之前提出的訴訟資料裡的證據嗎? 感謝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3.151.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81842774.A.B57.html ※ 編輯: uhottle (114.43.151.32 臺灣), 02/16/2020 16:47:10
KKyosuke: 你覺得判決有違背法律總要有所本吧 02/16 17:14
如果法官認定事實錯誤 上訴可以提出反證指他認定錯誤嗎 還是說只要之前沒提出證遽在訴訟資料內上訴就不准提出了
CCWck: 1.證據提出本來就是事實審要處理的 02/17 08:58
CCWck: 如果提出的證據已經審酌 認定不同 不算違法 02/17 08:59
好謝謝 就是覺得如果真的法官搞錯事實 又有反證 又不准提出 感覺很委屈 因為事前很難預測法官會在那一處事實搞錯 準備庭不一定會準備那一部份事實的證據 可能只能用認定事實 未依證據 來打了 ※ 編輯: uhottle (118.168.142.35 臺灣), 02/17/2020 23:2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