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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 有明列各種可申請終止租約的情況 但是同條例第16條 卻是違反自任耕作者 原訂租約無效 請問所謂的終止與無效 兩者間有何差異呢? 還請各位前輩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210.2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82592574.A.3F6.html
stevenchiang: 白話文的說法就是,無效=從來沒發生過 02/25 10:00
stevenchiang: 終止=終止前的契約,該履行的還是得履行 02/25 10:01
stevenchiang: 註解一下好了:終止期日前,已發生的契約效力仍在 02/25 10:04
maniaque: 終止,契約做個 ending , 無效:嚴重違反,不存在保護利益 02/25 11:00
maniaque: ending 可能有補償措施, 無效就是承租人權利全部打水漂 02/25 11:01
JasperLo: 無效 要有沒有溯及既往無效 02/28 0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