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banana321: 再議03/10 19:16
※ 編輯: larosedunhil (180.217.247.135 臺灣), 03/10/2020 19:48:30
→ larosedunhil: 再議的話還會是原本的檢察官嗎?如果對方確實有查03/10 19:49
→ larosedunhil: 詢,怎麼能夠用未查到結果就放過他...03/10 19:49
推 banana321: 你再議如果有理由成功,9成會換檢察官辦理,也有可能03/10 21:03
→ banana321: 直接起訴,失敗只能找律師交付審判03/10 21:03
→ banana321: 基本上有查一定有紀錄,可是他是刑警嗎?那個似乎不是03/10 21:04
→ banana321: 每個人都可以查03/10 21:04
→ banana321: 再議有時間,不要錯過了時間03/10 21:05
→ larosedunhil: 他是刑警沒錯,當初在向警察機關申訴的時候,負責03/10 21:42
→ larosedunhil: 調查的警務員有告訴我對方於戶役系統上以「詐欺嫌03/10 21:42
→ larosedunhil: 疑人」的名義去查詢03/10 21:42
→ wim1990: 你是告他什麼?03/10 21:52
→ larosedunhil: 我沒有提告,但當初警察機關送地檢的時候是以「公訴 03/10 21:56
→ larosedunhil: 偽造文書」下去做偵辦,先不論有無查詢到結果,員 03/10 21:56
→ larosedunhil: 警於系統上登載不實,應該就已經構成「偽造文書」罪03/10 21:56
→ larosedunhil: 了吧? 03/10 21:56
※ 編輯: larosedunhil (180.217.247.135 臺灣), 03/10/2020 21:58:02
→ yesohya: 偽造文書不是這樣定義 03/10 22:04
推 Jarerns: 移送理由不能證明什麼...不構成偽造文書的 你報案堅持告 03/10 23:17
→ Jarerns: 偽造文書 一樣會用偽造文書移送 只是不會起訴而已 03/10 23:17
→ Jarerns: Line翻群不違法 有人堅持告 警察一樣只能先找個名目移送 03/10 23:18
→ Jarerns: 反正構成要件合不合那是檢察官的事 03/10 23:18
→ wim1990: 你有沒有注意到後面有個要件就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03/11 04:50
→ wim1990: ? 03/11 04:50
推 witness0828: 我先說啦 自己有某職朋友 興趣就是看到正妹的車牌 03/11 15:41
→ witness0828: 就去查她駕照照片跟住家 但 誰知道呢? 又要怎麼舉證 03/11 15:41
→ maniaque: 看正妹車牌.....那...應該算是戀物癖吧 03/11 16:11
→ maniaque: 而若真讓這位仁兄贓到幾條通的,也算是賺到.... 03/11 16:12
→ bluedolphin: 這個可以告個資法吧? 03/12 02:20
→ bluedolphin: 偽造文書要件的損害他人 被害人這樣不算受損害嗎? 03/12 02:26
推 Bluesemen: 不起訴情形很多,沒跳出查詢結果是客觀事實,但藉此推 03/13 13:52
→ Bluesemen: 導出的法律評價才是不起訴的理由,在沒看到書類之前無 03/13 13:52
→ Bluesemen: 法判斷 03/13 13:52
→ bluedolphin: 原來如此 03/13 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