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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告一個韓粉公然侮辱,但是我是在高雄告人,為何最後上偵查庭我得到被告人的新北 地檢署?而不是高雄地檢署,是因為以原就被嗎?但是刑法不是不適用嗎?另外我有辦法 申請移轉回高雄嗎? 感謝法律大大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55.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84982780.A.D47.html
spirit119: 可以 但不准的機會大 03/24 01:11
LaplaceDemon: 告訴人跟原告是兩件事喔 03/24 02:44
hide1213xj: 刑事訴訟法五條一項 03/24 09:39
hide1213xj: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03/24 09:40
wea567: 以原就被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 03/24 10:25
wea567: 小弟建議可以先參考刑事訴訟法法條。 03/24 10:25
wea567: 因為刑法為實體法。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 03/24 10:25
wea567: 法院對於民事、刑事管轄的程序規定都規定在民事訴訟法跟刑 03/24 10:25
wea567: 事訴訟法。 03/24 10:25
KHlawtel: 新北有管轄權就不能移出去,所以戶籍只要在新北就不行 03/24 15:42
KHlawtel: 。 03/24 1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