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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ptt.cc/bbs/StupidClown/M.1584801665.A.439.html [情境] 一名竊賊修理偷來的腳踏車,旋即被逮捕, 失主應該支付竊賊出的修繕費用嗎? 有人認為: 因為竊賊修好腳踏車也是為了自己,故失主不需支付。 但思考一下一個類似的情形: 假設我在丹丹買了一個漢堡35元,放在一邊卻被甲吃了。我很生氣,已付的35元自然找 甲要,但甲可以主張我花錢本來就是為我自己,所以他不用給我35元嗎? 上述兩種情況最大不同在於出資人一為不合法(竊賊),一為合法(我)。 我主張「修繕利益為誰所享有,誰就該負擔修繕費用」,至於竊賊竊取腳踏車侵害他人 所有權,應該另外偷竊腳踏車該負的法律責任,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而與修繕腳踏車 的部分無涉。 但,大多數人卻似乎直觀地主張竊賊行為的不法性可以阻斷竊賊出資修繕形成的債權。 這算不算一種無因管理? 何種思維才合理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57.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85052510.A.5E5.html
deathsoma: 竊賊修繕腳踏車的行為=無因管理03/24 20:28
deathsoma: 如果沒向被害人索取修繕費,是不是可以反過來向被害提03/24 20:28
deathsoma: 不當得利?單以行為來看,就修理部份是這樣03/24 20:28
我想過竊賊修繕有點接近無因管理,查其要件: 1.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無法律上之義務)。 2.管理他人事務之行為(客觀):即管理事務之承擔,管理人所為係適法無因管理或不適法 無因管理,即從其管理事務之承擔為判斷之。 3.為他人管理事務之意思(主觀)。 4.何謂適法: (1)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此處之「有利」,僅指行 為係有利於本人、對本人為正當者。其行為所造成之結果是否有利於本人,並非適法無因 管理討論範圍,故其行為之危險,係由本人承擔。 依照上述的判斷標準,竊賊雖客觀上有無因管理的形式,卻不符主觀的為他人管理之意思 (係為自己),故仍不以無因管理來論。亦即竊賊不能對原所有人主張債權。
leptoneta: 應該是竊賊可以把加裝的配件收回 然後贓物恢復原樣03/24 20:44
leptoneta: 實務上應該會是竊賊放棄索回 被害人原諒換取法官輕判03/24 20:45
higger: 主張恢復原狀花的錢可能就比修繕來的高了03/24 20:49
KKyosuke: 有益的修繕沒有立場主張恢復原狀啊03/24 21:14
※ 編輯: iLeyaSin365 (223.138.157.10 臺灣), 03/24/2020 21:56:30
KKyosuke: 不法管理還是可以走不當得利啊 03/24 21:58
CCWck: 不法管理,177第2項準用第1項,本人得享受其利益 03/25 04:25
CCWck: 不當得利 180第4款本文,(竊賊)不得請求返還 03/25 04:26
maniaque: 早先會看過的案例,應該是偷母豬,養養然後生小豬 03/25 09:29
maniaque: 之後偷竊者被贓到,小豬算誰的? 03/25 09:30
CCWck: 樓上那個是天然孳息的問題 03/25 10:52
CCWck: 竊賊不取得所有權,孳息還是歸原權利人所有 03/25 10:53
yesohya: 這不是教科書標準題 現在的人到學術討論板都不先看書? 03/25 11:09
ultratimes: 因贓物所生之物也是贓物 03/25 11:48
Bluesemen: 有成立強迫得利的可能 03/25 12:56
KHlawtel: 不法的無因管理,沒有不當得利問題 03/25 15:57
Lailungsheng: 難怪有人會替殺人兇手辯護 03/25 17:13
gg8n8nd34ss: 不法管理 03/26 10:07
tnssh211448: 請問177條1項的效果是「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 03/26 20:23
tnssh211448: 息」嗎? 03/26 20:23
tnssh211448: Ps、單純就本件來看 03/26 20:24
haha777: 177II準用177I準用176I,盜畫惡意明知,加工修繕賣出 03/26 21:21
haha777: 高點張台大 就無因管理課程提到的案例 03/26 21:22
haha777: 賺的都給你,但成本要還我 03/26 21:22
haha777: 甲借畫給乙,乙死子A繼承該畫,A修繕後賣出 (考試題目) 03/26 21:24
a9301040: 看你在做題目還是真實案件。做題目就…;真實案件就叫 03/26 23:16
a9301040: 對方賠六萬,然後喬一個兩邊能接受價格,雙方均拋棄其餘 03/26 23:16
a9301040: 民事請求權,不然就在刑事上弄死他,主張:我這輛可是 03/26 23:16
a9301040: 有歷史跟感情,怎能換成新的,我的青春跟歲月痕跡就這 03/26 23:16
a9301040: 樣被一個無恥的小偷抹去,要求回復原狀跟賠償(民事上 03/26 23:17
a9301040: 未必有該請求權基礎,但被告改裝車輛明顯有據為己有,沒 03/26 23:17
a9301040: 辦法主張使用竊盜)。 03/26 23:17
a9301040: 題目的話,適用或類推適用民180條4款 03/26 23:19
taoist9999: 樓上宋世傑再世! XD 03/26 23:48
OAzenO: 古美門是你!? 03/27 17:46
mitransition: 請求權基礎應該是民法第957條,定性上輪胎跟潤滑油 03/29 13:54
mitransition: 的費用應該是有益費用(因為車子本來也還可以騎), 03/29 13:54
mitransition: 所以不能走無因管理,王澤鑑老師認為應該要適用不當 03/29 13:54
mitransition: 得利,不過這是強迫得利,視其是否受有利益或是所受 03/29 13:54
mitransition: 利益不存在。 03/29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