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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大大您好: 想請教,我家信件收發是委託物業處理,有封掛號信是3/1寄到,但3/31才由我本 人發現原來有這封掛號信,以致於個人權益受損嚴重(因為過了處理事件的時效)。 依物業的掛號收件流程,掛號信3日內未領取,應通知領回或退回郵局,但物業人 員皆未執行。 因為權益受損嚴重,所以想請教是否可用「民法第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來主張我的權益? 最主要是我確認物業有「過失」,但不確定是否「不法」。 或是有大大能建議有其他更適合的法條來主張我的權益。 第一次在此板發文,如果有任何不適當的再麻煩告知,多謝各位,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242.11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85902753.A.4FE.html
wea567: 我猜應該你委任物流幫忙收發信件應是屬於有償委任 04/03 16:58
wea567: 民法535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 04/03 16:58
wea567: 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 04/03 16:58
wea567: 之注意為之。 04/03 16:58
wea567: 以上條文可證明受有報酬的受任人,應該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04/03 16:58
wea567: 義務,此為抽象輕過失。 04/03 16:58
wea567: 另外你所說民法184條ㄧ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04/03 17:03
wea567: 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04/03 17:03
wea567: 此項主觀要件為過失即可,客觀要件為一般不法。 04/03 17:03
wea567: 保護客體僅限於權利,而非利益。 04/03 17:03
wea567: 此項權利必須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及絕對權。 04/03 17:03
wea567: EX:人格權、身分權、物權(所有權) 04/03 17:03
wea567: 而利益部分為債權、利益、純粹經濟上損失則非保護客體。 04/03 17:03
wea567: 另外民法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 04/03 17:06
wea567: 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以上供 04/03 17:06
wea567: 參考。 04/03 17:06
afuneoqrrl: 我的未退回掛號是入學通知書,所以導致無法入學,這 04/03 17:09
afuneoqrrl: 樣有符合「具有社會典型公開性及絕對權」嗎?謝謝您 04/03 17:09
KKyosuke: 用錯法條 問題來了 這能要多少賠償呢... 04/03 18:24
KKyosuke: 不法是一定沒有不法的 04/03 18:24
KKyosuke: 委任有委任該用的法條 04/03 18:24
afuneoqrrl: 謝謝您的意見,其實也不是要多少賠償的問題,是希望 04/03 20:10
afuneoqrrl: 對方能了解,這個疏失對我們來說,很嚴重。非常謝謝您 04/03 20:10
afuneoqrrl: 們。 04/03 20:10
ultratimes: 法條上已刪除業務字眼因為業務難認定 04/04 00:27
ultratimes: 但實務上仍會區分是否為業務行為 04/04 00:27
lileyaries: 委任通常是會計師律師專業性職業受委託時的契約性質吧 04/04 02:21
lileyaries: 與物業公司...因為是固定的工作應該是承攬才對 04/04 02:21
lileyaries: 適用法條應該是民法495,或是債編總論的給付遲延 04/04 02:24
lileyaries: 不完全給付民法227。契約上請求權優於侵權行為請求權 04/04 02:30
cute101037: 一封信沒送到,可能沒事,可能損失十萬,損失百萬,損 04/21 14:08
cute101037: 失一人生命,甚至害一國被滅亡(誇飾)!,所以阿,沒 04/21 14:08
cute101037: 辦法賠償妳啦,除非他是故意害你的,就是要你陷入信沒 04/21 14:08
cute101037: 收到的後果。至於後續怎麼處理,跟學校談談看? 04/21 14:08
cute101037: 如果能凹成有一封信是你的,他把他給弄不見了,那就是 04/21 14:21
cute101037: 侵害物權^^他就要負責@@ 04/21 14:21
cute101037: 對了,我呆了,你要其他法律規定請求就好,比如樓上 04/21 14:22
cute101037: 說的227 04/21 1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