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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公務人員被解職通常只有兩個途徑 一個是考績:兩大過免職 另一個是懲戒:免除職務 但是考績免職能夠打行政訴訟 懲戒也能再審,而且懲戒算是司法審查了 但似乎有第三種方法,被免職後沒得複審,沒得救濟 請問是走哪一種途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75.1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86688011.A.6EE.html
JustSad: 告他的委任律師讓他沒空啊!你教我們的我有學起來! 04/12 18:45
a9301040: 當事人死亡就會免職啦,沒看過跳樓的有哦 04/12 18:48
saltlake: 參考先前某大醫院的霸凌疑雲 04/12 19:06
JustSad: 空投武漢,沒得救濟。 04/12 19:06
maniaque: 肛死他 04/13 09:41
maniaque: 連學生記過都可以打官司,還活在60年前特別權利義務關係? 04/13 09:42
maniaque: 訴訟那是憲法賦予的權 04/13 09:42
maniaque: 還有,更簡單的就是運一整車的鈔票給他,請他不要救濟. 04/13 09:43
maniaque: 要是有人運一整車鈔票給我,要我不幹公務員? 我OK啊~~~ 04/13 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