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1ueo9: 棄置是你說的不是公司說的 你意思是你家破爛腳踏車放車庫 04/14 16:14
→ b1ueo9: 我就可以隨便拿走? 04/14 16:14
→ maniaque: 挺好笑的,小偷偷來的東西被另外一位小偷偷走 04/14 16:24
→ maniaque: 然後小偷A 告小偷B 竊盜??? 大概就這個意思吧... 04/14 16:25
→ maniaque: 若今天已經寫上 "棄置" ,那就不一定存在所有權 04/14 16:26
→ maniaque: 看起來只是順手處理掉一些人,省一點資遣費.... 04/14 16:27
→ maniaque: 但是呢,又反義來看,既然公司已經把物品集中在特定點 04/14 16:27
→ maniaque: 而員工卻認為要丟的,所以順手牽羊帶走 04/14 16:28
→ maniaque: 那要是今天是公司下腳料,是不是也可以這樣 自認為??? 04/14 16:28
→ maniaque: 我個人是比較相信,對於員工所為的態度出發點才是重點 04/14 16:29
→ maniaque: 今天你會拿這些,難保以後不會瞄準公司的資產下手 04/14 16:29
→ maniaque: 既然沒有開口問過"可不可以拿"???....那.....祝好運 04/14 16:29
→ spirit119: 竊盜是非告訴乃論 04/14 22:09
→ spirit119: 但那不是公司的財產 04/14 22:10
→ spirit119: 依此解僱會被法官打臉 04/14 22:10
→ maniaque: 雖然不是公司資產,但這樣子演變成在公司偷竊他人財物 04/15 08:34
→ maniaque: 這跟大學校園那些廢棄車輛處理及再利用情況類似 04/15 08:35
→ maniaque: 至於原PO文內所講 "棄置",個人認為應該公告不會寫"棄置" 04/15 08:36
→ maniaque: 一般就是集中堆置,限期領回,未領回視同拋棄,公司處理 04/15 08:36
推 efun0242: 如果遣散費很高可以考慮拼一拼 04/15 10:19
→ efun0242: 如果不在乎前科的話 04/15 10:20
推 Bluesemen: 依目前實務見解,竊盜罪乃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 04/16 00:17
→ Bluesemen: 罪,因此重點不在所有,而是持有。公司將無車證之腳踏 04/16 00:17
→ Bluesemen: 車移至統一地方靜待後續處理,顯然已對該腳踏車建立持 04/16 00:17
→ Bluesemen: 有關係,不論原所有人是否有拋棄所有權之意思,均不妨 04/16 00:17
→ Bluesemen: 礙公司持有腳踏車之事實。 04/16 00:17
推 Apologize924: 集中就像失物招領區這樣吧 04/16 19:54
→ cute101037: 這個根本不是法律問題,為什麼要fire你朋友才是重點, 04/21 10:54
→ cute101037: 一定有什麼更重要的事實沒呈現出來。法律不是案件的 04/21 10:55
→ cute101037: 重點,要是Z非走上法律解決,那你們也早知道大家會各 04/21 10:55
→ cute101037: 執一說了,當然你朋友的論點輸的機率很大。 04/21 10:55
→ cute101037: 要是是日劇的話,去找腳踏車主人吧,只要他願意說他 04/21 10:56
→ cute101037: 早就拋棄了,然後你主張公司不知道他已拋棄,即可^^ 04/21 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