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KYww: 所有權尚未移轉 補償是由所有人取得沒錯 受贈人只能用225條 04/15 04:41
→ CKYww: 第2項了吧嗯? 04/15 04:41
推 CKYww: 我記得有類似判例還決議 只是贈與換成買賣而已 04/15 04:44
→ asp12569: 買賣那個是80年第四次民事廳會議決議吧 04/15 08:05
→ asp12569: 真的只有225第二項嗎 感覺沒這麼簡單 04/15 08:07
推 DamnHungry: 贈與是債權契約,不動產移轉是物權契約,要分開看。 04/16 04:13
→ DamnHungry: 物權部分參759條宣示登記,政府經合法徵收已取得不動 04/16 04:13
→ DamnHungry: 產物權,有沒有登記只差在處分權。 04/16 04:13
→ DamnHungry: 債務不履行的部分,因不動產物權已為政府所有,導致甲 04/16 04:13
→ DamnHungry: 給付不能,政府應補償甲地價之金額。乙則可以依409條 04/16 04:13
→ DamnHungry: 第一項行使受贈人之權利,向甲請求賠償贈與物(土地) 04/16 04:13
→ DamnHungry: 之價額。 04/16 04:13
→ DamnHungry: 參民事80年台上2504 04/16 04:13
推 DamnHungry: Oh no抱歉漏看是用B地補償...2504只有提到買受人可以 04/16 04:24
→ DamnHungry: 類推225條第二項請求權,所以應該也適用最後一句”交 04/16 04:24
→ DamnHungry: 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吧 04/16 04:24
→ DamnHungry: 有其他想法再一起討論~ 04/16 04:24
→ DamnHungry: 要寫多一點可以加上,甲對乙之贈與契約經公證,依408 04/16 04:40
→ DamnHungry: 條第二項,雖A地未移轉給乙,甲仍不得撤銷贈與契約。 04/16 04:41
→ asp12569: 但409不是要可歸責於贈與人,但甲有可歸責事由嗎 04/16 11:12
推 DamnHungry: 對齁...那就只剩225第二項了 04/16 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