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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法 305 條中有規定 證人可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但不知道如果是這樣進行的話,誰會詢問呢? 畢竟法官應該不會來, 而證人總要有對什麼 "問題" 陳述證言 或是,證人 "主動" 陳述待證事項 給公證人作成陳述書狀? 又或者,這裡所謂的 "陳述書狀" 是證人自己先寫好的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75.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87890726.A.9A9.html ※ 編輯: hanboy (114.35.75.48 臺灣), 04/26/2020 16:52:03
KKyosuke: ...拜託看法條整段一起看 04/26 16:59
hanboy: 嗯嗯 但對其中的「.. 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不太懂 04/26 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