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CWck: 刑事訴訟法300條 05/05 09:02
→ dg54655465: 不忍笑你連判決書都看不懂 05/05 11:43
那就要請教了
推 ultratimes: 起訴這麼多條幹嘛 直接271下去其他都多餘的 05/05 14:15
那你可以主張修改刑法,致死的情況不需要區分「殺人」還是「傷害致死」
舉另一個案子,今年三月的
https://tinyurl.com/ydzcxls4
王姓直播主與妻子吵架後,持刀捅死無辜路人,被檢方控告殺人罪。
王的辯護律師,以「王男有精神障礙」為由,
力爭案件並非故意殺人,而是傷害致死罪。
請問,根據什麼原則來認定,是刑法271的殺人?還是277的傷害致死?
回到鄭案,檢察官只起訴了刑法271的殺人,
和135的妨礙公務
(原本是135第3項"妨礙公務致公務員於死",但被檢察官"當庭更正"改掉了)
(再者,既然檢察官原本把"妨礙公務致公務員於死"和"殺人"兩條一併起訴,
多條罪名一併起訴審理,有何不可?)
請問,如果法官認為適用的法條是277的傷害致死,檢察官又沒把這條放進去
你是法官,你會怎判?
→ ultratimes: 除非哪一天刑法更改 一行為觸犯多法條刑責合併計算 05/05 14:16
→ ultratimes: 我倒是希望這樣沒錯,希望未來刑責能分別依法條計算 05/05 14:16
→ dnoteb: 其實我看不懂這篇想表達什麼... 05/05 14:46
1. 鄭案一審即使沒用到刑法第19條,殺人罪的部份也會判無罪
2. 以鄭案而言,不是刑法太舊,也不是法官的判決有問題
會判無罪,
就是檢察官"只用了需要比較嚴格認定的法條",且沒有成功證明要件
檢察官沒有成功證明被告有殺人故意
(但成功取得了被告+鑑定醫師的證詞,足以佐證被告有傷害故意,所以等著看二審吧)
推 Bluesemen: 這幾天,全台灣都變成刑法專家了呢XD 05/05 15:35
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 XD
我寫這篇就拋磚引玉,能不能成功引到玉,我就不知道了。
※ 編輯: rehoboth (114.34.129.187 臺灣), 05/05/2020 17:28:27
→ ejrq5785: 猛 05/05 18:50
→ malemma: 你是在陰謀論嗎? 05/05 19:05
有人死亡的情況,仍然有"殺人"或是"傷害致死"的爭議;
前述引用今年三月時的新聞已經證明了這點。
判決書也證明了,檢察官原本的起訴書,
是用刑法135第3項"妨礙公務致公務員於死",只是被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妨礙公務"
我就憑這明顯的證據去解釋"為何鄭案的一審,殺人被判無罪"
推 ultratimes: 法官可以更改起訴法條,這又沒什麼 05/05 19:07
→ ultratimes: 用最重的起訴,如果法官認為不構成,自己就能選輕的 05/05 19:08
嗯,是阿,第一則推文也有人提到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而我也只有說法官配合檢察官,
意思是"法官只照著檢察官的起訴法條審理,沒有更改起訴法條"
※ 編輯: rehoboth (114.34.129.187 臺灣), 05/05/2020 19:27:02
→ q135q135: 看不懂這篇想表達什麼+1 05/05 19:22
→ jim23027: 這個版的奇葩越來越多了...判決書可以認真看嗎,法官明 05/05 19:35
→ jim23027: 明已經認定鄭嫌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了,好嗎? 05/05 19:36
→ dg54655465: 哈哈哈樓上突破盲點了 05/05 20:02
多謝指教
我又看了一次,有看到
七、被告有妨害公務之直接故意、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
足見被告主觀上有妨害公務之直接故意,以及殺人之間接故意至明。
所以我認為檢察官沒有成功證明,是想錯了呢。
※ 編輯: rehoboth (114.34.129.187 臺灣), 05/05/2020 20:24:17
推 CCWck: 300條變更起訴法條,實務上要有罪判決才會引用,本案無罪 05/05 20:24
→ CCWck: 判決所以不適用。而本案之犯罪事實已經審理,並無不起訴傷 05/05 20:24
→ CCWck: 害致死的問題 05/05 20:24
推 Bluesemen: 法官僅受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拘束,不受起訴書所載 05/06 10:43
→ Bluesemen: 法條拘束,只要在符合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的前提下,均可 05/06 10:43
→ Bluesemen: 變更起訴法條;本件中,被告對於犯罪事實確實具有故意 05/06 10:43
→ Bluesemen: ,而殺人及傷害致死間具有同質重合之關係,因此並無不 05/06 10:44
→ Bluesemen: 能變更法條之情形,而最後沒變更就如同C大所述,使用3 05/06 10:44
→ Bluesemen: 00條需以299為前提,因此最後法院才未處理,實際上並 05/06 10:44
→ Bluesemen: 不會因為只起訴殺人未起訴傷害導致法院無法審理的。 05/06 10:44
→ Bluesemen: 對於你認真求知的精神我表示認同XD 05/06 10:45
推 Bluesemen: 另外補充,以上均為實務見解,學說上也有不同看法,但 05/06 10:47
→ Bluesemen: 我個人不採 05/06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