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ermess: 當然不可以。只要滿足條件。提告是國家賦予你的權利。 05/07 20:37
推 taoist9999: 在我國的司法實務,刑事告訴權是憲法第16條明文規定 05/07 21:43
→ taoist9999: 之人民基本權,不得事先捨棄。 05/07 21:43
→ iscu: 剛確認了一下 作者不是u1tratimes ... 05/08 00:23
推 higger: 但國家也保障公司可以照三餐拿放大鏡盯著你開罵的權利 05/08 07:58
→ JustSad: 以前有些公司(尤其生意場)習慣選擇大事化小息事寧人 05/08 11:16
→ JustSad: 現在不爽公司裝孬自己提告或支持員工硬起來協助告的很多 05/08 11:17
→ JustSad: (難得正常討論,被盜帳號嗎XD 05/08 11:18
→ maniaque: 若對方是公司主要營業對象,你認為呢??? 05/08 11:51
→ maniaque: 若因為你告了,公司從大賺變成大虧,你扛得起嗎??? 05/08 11:51
如果是重要客戶當然另當別論
但這邊公司主要用意是
1.法務問題公司統一處理的態度,也就是來者為不速之客而非啥大戶
只是公司為了管理才要求統一處理
2.公司不想為了這種事情曝光,特別是這種消息還蠻容易成為茶餘飯後八卦消息
公司為了避免成為八卦消息,因此想統一處理呢?
→ maniaque: 就拿現在紓困,公務員可不可以開罵/開扁來申請但沒證明的 05/08 11:52
→ maniaque: ...??四樓...作者是 u大師吧 05/08 11:52
→ JustSad: 四樓可能跟我一樣(正常化?還是被盜帳號? 05/08 11:55
→ Hermess: 法律是一回事。實務是一回事。雖然這話可能不好聽。但台 05/08 12:53
→ Hermess: 灣的確是勞工弱勢。 05/08 12:53
→ saltlake: 公務員可不可以開罵/開扁 <- 然後就國家賠償民眾 05/08 16:13
→ saltlake: 所屬機關是具體情節懲戒公務員行為人,而被害人也可 05/08 16:13
→ saltlake: 提出相應刑事訴訟。 承擔得起後果的話,沒啥事不能幹 05/08 16:14
→ iscu: 這不像u大師的文章阿 05/08 20:59
→ JustSad: 樓上+1 05/08 21:16
※ 編輯: ultratimes (1.172.186.117 臺灣), 05/08/2020 23:17:52
→ JustSad: 不管是不是重要客戶,代員工或挺員工提告都弊多利少。 05/09 00:00
→ JustSad: 1,員工、主管出庭應訊,要店休一天還是花錢請PT? 05/09 00:01
→ JustSad: 案小先和解也罷,偵查、準備、再開兩三庭才和解…… 05/09 00:02
→ JustSad: 公司跟員工還沒拿到賠償,公司先賠一週的人事成本。 05/09 00:03
→ JustSad: 2,非重大事件,提告後的CP值,是否符合投資成本? 05/09 00:04
→ JustSad: 道歉就能和解,跑法院請同事代班是玩心酸的嗎? 05/09 00:05
→ JustSad: 3,承上,負面效應與後遺症多,正面效應相對較小。 05/09 00:06
→ JustSad: 先不討論遇到神經病天天來鬧或發動親友團罷場給負評。 05/09 00:07
→ JustSad: 負面評價遇到不知情民眾,店家解釋有時越描越黑。 05/09 00:08
→ JustSad: 體質不健全的店家更是啞巴吃黃蓮,沒事惹一身腥。 05/09 00:09
→ JustSad: 但店家未好好安撫或補償員工,壓下不告的後遺症也多。 05/09 00:10
→ saltlake: 意思就是看惹事的客人可怕還是員工更可怕 05/09 00:14
→ saltlake: 公司反正諂上傲下,以營利為目的 05/09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