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stSad: 也許不恰當,但小偷歸還物品後就不是小偷了嗎? 05/24 21:14
→ JustSad: 已經達成和解條件對方也簽名同意,你要擺爛沒差。 05/24 21:15
→ JustSad: 也是為何大家一再告誡和解不要分期付款,常有擺爛案例。 05/24 21:16
→ JustSad: 對方沒防你擺爛,是對方活該相信你,該付學費。 05/24 21:16
→ maniaque: 付一付比較實際一點啦......想要這麼愛開會嗎??? 05/24 21:46
→ maniaque: 又不是幾十萬幾百萬...... 05/24 21:47
→ maniaque: 你愛聽你叔叔的話,那你就幫你叔叔扛下清潔收尾工作還好 05/24 21:47
→ Maflada: 回樓上的,我是誤信長輩的話,但是也為自己的錯誤做出補 05/24 21:51
→ Maflada: 償、原物歸位,您的回應不用那麼酸吧... 05/24 21:51
→ Maflada: 感謝各位的回應,謝謝! 05/24 21:51
→ maniaque: 我若是你,我會直接明講,冤有頭債有主,但是今天既然被牽 05/24 21:59
→ maniaque: 扯到,包個紅算是壓壓驚,清潔的部分該去找弄髒的 05/24 22:00
→ maniaque: 照你文內敘述,我想那位地主應該是屬於可以溝通的人 05/24 22:00
→ maniaque: 該怎麼做事,出社會這麼久,你應該還算清楚 05/24 22:00
→ Maflada: 抱歉,文內沒有寫的部分是,我叔叔也有拆門窗帶走,但屋 05/24 22:29
→ Maflada: 主找不到證據,她也有想賴在我身上的語言暗示,所以我也 05/24 22:29
→ Maflada: 擔心第二次調解會,屋主會再提高金額。故來版上詢問,我 05/24 22:29
→ Maflada: 如何停止繼續被當替死鬼。 05/24 22:29
→ iscu: 當替死鬼跟上法院選一個... 二擇一應該不難 05/24 23:24
→ iscu: 怎麼看你上法院都要賠償更多... 05/24 23:25
→ malemma: 你就是被你叔叔害到的啊~ 05/25 07:00
→ taoist9999: 替死鬼? 05/25 08:41
→ taoist9999: 當初你已經拆了木門窗及鐵窗帶走,不是嗎? 05/25 08:42
→ taoist9999: 《中華民國刑法》(下同)第354條損毀器物罪是告訴乃 05/25 08:43
→ taoist9999: 論之罪,調解處理還沒什麼問題。 05/25 08:44
→ taoist9999: 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以告訴權 05/25 08:45
→ taoist9999: 人之告訴為訴追要件。 05/25 08:45
→ taoist9999: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05/25 08:46
→ taoist9999: 第1條前段),事後民事上之和解或賠償,頂多作為犯罪 05/25 08:46
→ taoist9999: 態度良好等等,讓檢察官或法官有個輕判的理由。 05/25 08:47
→ taoist9999: 05/25 08:49
→ taoist9999: 我倒建議你,花錢找個律師或懂法律的人,調解內容好好 05/25 08:59
→ taoist9999: 寫,和解金該付就付,把事情簡單化。 05/25 08:59
→ taoist9999: 就法律成本而言,15,000元跟一個前科比,真的很少。 05/25 09:00
推 cape129: t大是法律版就事論事的楷模,大推,其他人回應就略過即 05/25 18:50
→ cape129: 可 05/25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