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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我阿公有一棟60年的老三合院, 十幾年前拍賣掉了,我叔叔一家跟得標者承租續住。 上個月我叔叔要搬走了,跟我說得標者只有地權,沒有地上權, 我想要保留木門窗跟鐵窗,可以拆下來帶走, 所以我有請人來拆除、搬走。 我叔叔正式退租後一個禮拜,地主跟我說她有地上權, 我這樣是偷竊、毀損她的財產。 我跟地主約見面,跟她道歉並承諾會把物件都歸位。 後來我們在鄉公所開調解會, 除了物件歸位的條件,地主又開一筆精神撫慰金。 (我叔叔搬走時,留了滿屋子的垃圾, 屋主覺得他應該付垃圾清潔費,但是我叔叔避不見面, 屋主就用精神撫慰金的名目,改跟我討一萬五千元) 當天開完會,委員說我們下一次開,再來提金額的部分, 故當天的紀錄,沒有寫到精神撫慰金這件事 昨天(週六),我已經把所有木門窗歸位, 請土水師傅把鐵窗裝回,結束後也請屋主來檢查, 屋主表示滿意了。 請問各位,這樣我是否已無毀損或是偷竊的責任, 有需要再開一次調解會嗎?(屋主已無理由提告我?) 或是我應該再去開一次,調解會中再不同意支付這筆精神撫慰金。 若是調解會破局,後續我還會有其它責任嗎? 謝謝各位的回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1.32.14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0323195.A.330.html
JustSad: 也許不恰當,但小偷歸還物品後就不是小偷了嗎? 05/24 21:14
JustSad: 已經達成和解條件對方也簽名同意,你要擺爛沒差。 05/24 21:15
JustSad: 也是為何大家一再告誡和解不要分期付款,常有擺爛案例。 05/24 21:16
JustSad: 對方沒防你擺爛,是對方活該相信你,該付學費。 05/24 21:16
maniaque: 付一付比較實際一點啦......想要這麼愛開會嗎??? 05/24 21:46
maniaque: 又不是幾十萬幾百萬...... 05/24 21:47
maniaque: 你愛聽你叔叔的話,那你就幫你叔叔扛下清潔收尾工作還好 05/24 21:47
Maflada: 回樓上的,我是誤信長輩的話,但是也為自己的錯誤做出補 05/24 21:51
Maflada: 償、原物歸位,您的回應不用那麼酸吧... 05/24 21:51
Maflada: 感謝各位的回應,謝謝! 05/24 21:51
maniaque: 我這就算酸? 拜託....上面這一篇看一看好不好 #1Uo0hpr_ 05/24 21:58
maniaque: 我若是你,我會直接明講,冤有頭債有主,但是今天既然被牽 05/24 21:59
maniaque: 扯到,包個紅算是壓壓驚,清潔的部分該去找弄髒的 05/24 22:00
maniaque: 照你文內敘述,我想那位地主應該是屬於可以溝通的人 05/24 22:00
maniaque: 該怎麼做事,出社會這麼久,你應該還算清楚 05/24 22:00
Maflada: 抱歉,文內沒有寫的部分是,我叔叔也有拆門窗帶走,但屋 05/24 22:29
Maflada: 主找不到證據,她也有想賴在我身上的語言暗示,所以我也 05/24 22:29
Maflada: 擔心第二次調解會,屋主會再提高金額。故來版上詢問,我 05/24 22:29
Maflada: 如何停止繼續被當替死鬼。 05/24 22:29
iscu: 當替死鬼跟上法院選一個... 二擇一應該不難 05/24 23:24
iscu: 怎麼看你上法院都要賠償更多... 05/24 23:25
malemma: 你就是被你叔叔害到的啊~ 05/25 07:00
taoist9999: 替死鬼? 05/25 08:41
taoist9999: 當初你已經拆了木門窗及鐵窗帶走,不是嗎? 05/25 08:42
taoist9999: 《中華民國刑法》(下同)第354條損毀器物罪是告訴乃 05/25 08:43
taoist9999: 論之罪,調解處理還沒什麼問題。 05/25 08:44
taoist9999: 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以告訴權 05/25 08:45
taoist9999: 人之告訴為訴追要件。 05/25 08:45
taoist9999: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05/25 08:46
taoist9999: 第1條前段),事後民事上之和解或賠償,頂多作為犯罪 05/25 08:46
taoist9999: 態度良好等等,讓檢察官或法官有個輕判的理由。 05/25 08:47
taoist9999:   05/25 08:49
taoist9999: 我倒建議你,花錢找個律師或懂法律的人,調解內容好好 05/25 08:59
taoist9999: 寫,和解金該付就付,把事情簡單化。 05/25 08:59
taoist9999: 就法律成本而言,15,000元跟一個前科比,真的很少。 05/25 09:00
cape129: t大是法律版就事論事的楷模,大推,其他人回應就略過即 05/25 18:50
cape129: 可 05/25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