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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的明文定義: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款: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 ,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上面這條對過失的定義出自何處? 我國法學說? 還是翻譯自德國或哪國法條? 過失的標準: 《最高法院民國 42 年臺上字第 865 號判例》 抽象過失-善良管理人;具體過失-處理自己事務;重大過失-普通人之注意 上面這些定義出自何處? 我國法學說? 還是出自他國成文法或判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95.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3430412.A.DC4.html
taoist9999: 你去翻刑法總則教科書比較快吧? 06/29 23:12
手邊只有 2016新刑法總則-林鈺雄,沒提到。 這種問題也許要比較老的書才會提?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5.46 臺灣), 06/29/2020 23:33:44
taoist9999: 你去找黃源盛寫的相關論文。 06/29 23:49
jasonyeh: 這是作業嗎 06/30 07:37
不是作業 ※ 編輯: saltlake (114.44.194.90 臺灣), 06/30/2020 12:55:06
victory63015: 應該是繼受德國法,要翻閱德文 07/04 02:41
victory63015: 國文獻 07/04 0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