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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國內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則生效日若遇假日,是否需延至次一工作日? 若是行政「程序法」之公示送達,生效日若遇假日,其認定是否相異? 感謝各位先進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95.7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4305815.A.251.html
CKYww: 哦...我沒搞錯的話 公示送達是由法院以公告代替郵寄的方式 07/09 23:59
CKYww: 達到送達的效果 07/09 23:59
CKYww: 而法院遇假日沒有上班 自然無法公告 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07/09 23:59
CKYww: 同理 行政機關假日也沒上班 07/10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