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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收到銀行行員通知,我有一筆錢在警示帳戶裡, 帳戶所有人想要帳戶解凍,行員表示對方必須把錢全數退還給我才能解凍, 不過,對方只願意退還一半的錢,我認為這項要求並不合理。 我的訴求就是要全數金額返還。 這件事源自10年前的報案,今年才收到銀行的通知, 覺得銀行並未及時通知,讓我覺得銀行很不積極,覺得權益有受影響。 我想取回那筆被騙的錢,因此想請教 1 拖這麼久才通知,銀行是否有所疏失呢? 2 警示帳戶所有人只願意退還我匯款金額的二分之一,這樣對方有觸犯侵占罪嗎? 如果不屬於侵占罪的話,那屬於什麼罪呢? 還是只能用民法提起訴訟? 向大大請教以上項問題,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8.84.16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4630971.A.3AB.html
mechman: 您自己被騙為何要怪銀行呢?您自己有積極追蹤報案的後續 07/13 17:35
mechman: 嗎?難道因為您報了案,銀行就有義務要幫您把錢要回來? 07/13 17:35
mechman: 合理嗎? 07/13 17:35
感謝me大~第1個問題的想法不正確>< 確實,銀行並沒有義務
adamas0422: 你是被銀行騙嗎?還是銀行欠你的? 07/13 17:58
感謝ad大~我欠缺反思>_<a 銀行沒有騙也沒有欠錢 iscu: 都幾年了 沒判決嗎? 照判決走阿 感謝is大~當年報案後,沒有獲得後續資訊><
adamas0422: 你跟帳戶所有人有認識嗎?還是單純的被詐騙? 07/13 20:21
adamas0422: 要拿回錢要針對那個人 07/13 20:22
不認識帳戶所有人,單純被詐騙 想請教,侵占罪的意思是指持有他人之物者已經取得物品才算觸犯嗎? 那像帳戶所有人的帳戶裡有我匯過去的錢,對方想解凍帳戶,但對方不願意全數退還, 只願意退還二分之一,這樣算是有意圖持有他人之物嗎? 如果不符合侵占罪,那改從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想看看,這樣的想法方向正確嗎? ※ 編輯: spc17992 (61.58.84.168 臺灣), 07/13/2020 21:58:35
mechman: 就用不當得利來處理吧,不然就告他詐欺。 07/14 06:39
KKyosuke: 不關銀行的事啊 07/14 09:14
KKyosuke: 你就跟對方拖嘛 對方不還錢帳戶裡面更多的錢就不能解凍 07/14 09:15
KKyosuke: 你又沒有成本 看他要怎麼處理啊 07/14 09:16
KKyosuke: 你現在告民事基本上99%過時效 當年報案結果你要問接受 07/14 09:16
KKyosuke: 你報案的單位啊 07/14 09:16
teatea: 警示一次效期只能兩年啊,十年前的案件銀行現在還不給解 07/26 14:09
teatea: 除,是銀行沒照規定走吧 07/26 14:09
zxvcv: 警察沒找他嗎,沒有起訴嗎 08/06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