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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判決出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那個案件被判無罪,全案可上訴,請問各位檢察官、律師、法官、專家學者及對法律有興趣的人們,對於這次判決有何想法??? (歡迎來信,抱歉,因對法律了解還是皮毛不到,因此沒有先打上自己見解) 另外有推薦關於探討判決或相關法律問題的網站或粉專嗎? (目前只追蹤法操) 先謝謝各位了 ----- Sent from JPTT on my OPPO CPH1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4.207.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7938129.A.77D.html
CCWck: 刑法總則,先了解刑法要處罰什麼樣的"行為" 08/21 00:43
CCWck: 再來看責任能力和原因自由行為 08/21 00:45
mit870709: 想了解+1 一直在探討關於19條的自行招致,還是有些不 08/21 06:06
mit870709: 明白 08/21 06:06
KKyosuke: 遲早的事,本來就一直有學者呼籲自醉行為該入法 08/21 13:21
KKyosuke: 之前一直用原因自由行為呼攏,但那其實真的有問題 08/21 13:21
hellodio: 首先,刑法第19條第3項從條文文義上,能不能解釋成是「 08/21 14:11
hellodio: 原因自由行為」是有疑義的,就算它就是原因自由行為,老 08/21 14:11
hellodio: 早就使用原因自由行為的德國,也承認只有原因自由行為, 08/21 14:11
hellodio: 法益保護上是不周全的,因此另在德國刑法分則另設「自陷 08/21 14:11
hellodio: 麻醉罪」,我們就算是在抄德國,也往往只抄一半,並沒有 08/21 14:11
hellodio: 設置類似德國自陷麻醉罪的罪行,導致現在真的發生了法益 08/21 14:11
hellodio: 保護不到的疏漏。 08/21 14:11
CjackC: 刑法就真的沒寫是原因自由行為 是那些人自以為是的理解 08/21 15:18
CjackC: 你要說自醉和原因自由都包含在那也行 08/21 15:18
KKyosuke: 你的犯罪預見可能性要怎麼來... 08/21 18:01
muaci: 問題是,為什麼要被害人對那些讓自己陷於無控制能力人的行為 08/21 21:21
muaci: 負責呢 08/21 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