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ltlake (SaltLake)
看板LAW
標題Re: [見解] 大家對於這次判無罪有什麼見解?
時間Tue Aug 25 19:38:00 2020
※ 引述《Marty23 (Marty)》之銘言:
: .....
: 推 EatMe37: 推 根本司法兼立法 08/25 09:00
: → EatMe37: 如為死守法學定義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08/25 09:30
: → jenoren: EatMe37,請問何謂「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08/25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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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讓我愈白話文反問 吃我三七:
如為死守法學定義而忽略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 就本末倒置了
請問你上面所謂「立法本意之社會常理」的解釋在哪裡? 根據你一直大聲疾呼
的所謂法官應該要完全遵守法條文字,以及立法本意的文字,那這些文字沒提
到的部分不准法官「擅自自我創新」,而要聽從你所謂的「社會常理」,請問
這個所謂社會常理的「文字規定」在哪裡?
當然依你目前表現的水準,肯定不會回答你認定的就是常理,但是,你還是
沒有回答,這個社會常理的「文字規定」在哪裡?
難道是新聞報導所用的「文字」? 你都沒想過或觀察到,新聞報導也會對同
一事件有各種不同意見嗎?
最明顯的是,前一陣子最熱門的話題之一︰我國法律應否保護同性戀婚姻。
至少有正反兩面的新聞文字,請問你,「社會常理」要選哪一個?
請不要回答讓大法官去判,因為大法官也是法官,他們解釋法條的方法也是
你現在大肆批評的沒那麼大的法官們使用的。
何況讓我們注意「社會常理」裡面有社會和常理這兩個詞。前面已經提到了
社會有各種意見,這些意見還會對立。
接下來我們講常理。常的字義是恆常不變,而理是道理。因此常理的詞義是
恆常不變的道理。
好,現在請你就本爭議殺人無罪案,指明你所謂的常理在哪裡? 尤其是整個
要求是,社會常理,也就是這個社會恆常不變的道理。可是社會本身表現出來
意見,除了本身內部有對立以外,也是會改變的。那請問,一旦社會對某個議
題的意見改變了,不恆常了,怎麼辦?
法條文字沒寫,立法精神的文字沒寫,現在「社會常理」也沒有了,怎麼辦?
: ....
: 推 EatMe37: 首先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不同 "定義"和"定理"根本就不同 08/25 12:38
: → EatMe37: 再者 法律是人訂立和解釋的 根本上就是人為社會規範 08/25 12:40
: → EatMe37: 是社會共識凝聚而成再經過立法程序產生的 08/25 12:41
: → EatMe37: 所以就好奇了 這"責任能力之法學定義"是立法機關給的定義 08/25 12:45
: → EatMe37: 還是法律人自己下的定義呢?? 08/25 12:46
: → EatMe37: "吸毒前就有預謀" "預期吸毒後會殺人"這些定義是誰加的?? 08/25 12:54
: → EatMe37: 如果原本立法理由沒有這些定義 後面卻莫名其妙冒被加入 08/25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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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了
: → EatMe37: 不就違背了當初立法的社會共識嗎!? 08/25 12:58
: → EatMe37: 我不是法律人 只是單純覺得這邏輯不通啊... 08/25 13:01
: → saltlake: 立法者沒定義的概念,司法審判要就根據既有定義判,要就 08/25 13:03
: → saltlake: 根據法律學說去解釋來判。你去查世界各國的法律,英美 08/25 13:04
: → saltlake: 德日中國等等等,立法與司法實務就是這樣運作的 08/25 13:04
: → saltlake: 成天在那邊主張「法條沒有寫」,所以法官不可以自己補 08/25 13:05
: → saltlake: 那請問你,單就我國法條,哪一條寫明了,殺父母判死刑? 08/25 13:05
: → saltlake: 或者更明確的,用刀砍掉父母的頭判死刑? 08/25 13:06
: → EatMe37: 但文中標藍字那段 和現在法律界所下的定義 差太遠了吧 08/25 13:06
: → saltlake: 甚至更不客氣地說,刑法271條地1項文字是這樣的 08/25 13:08
: → saltlake: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08/25 13:08
: → saltlake: 嚴格按照你所謂法條沒寫法官不能判 08/25 13:08
: → saltlake: 那法條也沒寫殺人一定要判死刑 08/25 13:09
: → EatMe37: 那段立法機構給的立法理由 整個社會都認為是A意 08/25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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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了。
「整個社會都認為是A意」
那請問如果不是整個社會呢?
首先你把犯人的親朋好友都排除這所謂的「整個社會」了。
你難道沒從各種新聞報導讀到,某某嫌犯親朋好友都表示「非常驚訝」,
這個人(指嫌犯)平時都是個好好先生....
請問,這時候,你沒有了「整個社會」了,怎麼辦?
這所謂的法官應該聽從「整個社會」的公意之主張,有一個邏輯上最大的
漏洞,那就是嫌犯本人!
我就是殺了他! 我不但殺了他! 我還姦屍! 我還吃屍體! 我還圈圈叉叉!
但是! 我就是不認為我應該被判死刑! 我應該無罪!
好了,不好意思,你的「整個社會」的公意沒有了。
提出你的判決主張之前,請,非常小心地,自己認真思考過是否是用於各種
真實社會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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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44.19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8355482.A.C81.html
推 aliceeeeee: 「我們的學說這樣解釋法律,所以只能這樣判!」是吧? 08/25 20:35
我們的學界和法界經過多年爭辯爭鬥之後的「通說」是這樣的,所以我們就採用這
經過殘酷鬥爭驗證之後的通說來解釋法律。
要不然就繼續上面的扯淡︰法官不可以用法條和法律精神明文寫出的文字來判決。
※ 編輯: saltlake (114.44.244.54 臺灣), 08/25/2020 21:19:24
→ EatMe37: 問題是這條立法理由就寫的很清楚了 08/26 01:04
→ EatMe37: 你要說那些條文不清或不合時宜的 當然司法有解釋權 08/26 01:06
所以? 看法條不是只看一條。
你所謂「立法理由就寫的很清楚了」,是你的看法,但是司法實務界顯然採用別的
看法。你要論證你的看法比司法界的更適當,除了主張「我的見解比較好」,之外
,要舉出支持你這種主張的「證據」。
這種比較同一法條的不同學說(解釋法)的形式,之前有不只一位網友的論證過程就
已可看出。但是你並沒有做到這種舉證。
→ EatMe37: 對了 所謂「常理」的這個「常」字,並非只有恆常一意,也 08/26 01:12
→ EatMe37: 有「普遍、一般」的意思,換言之作常理用時當然是指「普 08/26 01:12
→ EatMe37: 遍一般的理解」 08/26 01:12
→ EatMe37: 難道說「常識」你也定義為恆常不變的知識? 08/26 01:22
所以? 一個詞彙有不只一種解釋,那就來比較哪個解釋比較貼切當前的狀況。
請問你除了提出常字有別的解釋這個事實之外,提出這個字解做普遍要比解做
恆常更好的證據或者說論理在哪裡? 完全沒有。
另方面,你也沒注意到我上面解釋「社會常理」的時候,對於社會的解釋。
其中就提到了,你要主張本案嫌犯該死是「」社會一致意見的時候,根本沒考
慮到這所謂的社會對這議題並非只有一個你要的意見。至少嫌犯本人意見邏輯
上會和你主張相反。
你現在把常字解做一般,遇到的問題和尚面對社會的解釋非常接近,那就是
,再一次地,你沒有舉證你的主張,即本案嫌犯該死,真的是社會的「普遍、
一般」意見。新聞這樣寫,就叫做普遍一般啦? 新聞對於我國歷年來大小選舉
發表過多少次意見了? 每次都準確反映出真正投票結果了? 投票結果至少是相
對多數的證據。新聞沒能抓到,表示用新聞報導證明是社會普遍一般的意見,
是不可靠的。
另方面,主張︰社會普遍認為某人該死,所以他該死。
這種主張有多麼「正確」,或者說可能招致的弊病,於刑法學是老掉牙的問題。
所以才有不只一位網友勸你,提出自己的見解之前,麻煩先閱讀過相關文獻。因
為你不是古往今來唯一的聰明人。你的一堆主張,前人都提過且討論過了。
→ EatMe37: 為何台灣法界的解解如此背離社會大眾認知... 08/26 01:24
→ EatMe37: 還真是個貼切的縮影啊 XD 08/26 01:27
推 Bluesemen: 兩邊見解各自有理,立法理由雖然是以單一故意說為基底 08/26 01:47
→ Bluesemen: ,但實務也透過目的限縮解釋的方式將19條第3項限於雙 08/26 01:47
→ Bluesemen: 重故意下方有適用,而限縮解釋本來就不違背法學解釋的 08/26 01:47
→ Bluesemen: 方法,在盡量不去變動條文之下,現行實務的處理方式並 08/26 01:47
→ Bluesemen: 沒有什麼問題。 08/26 01:47
※ 編輯: saltlake (114.44.244.54 臺灣), 08/26/2020 07:19:12
推 alfahsu: 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這樣的判決是保護誰的法益? 08/26 15:26
推 mas1995: 具有保護法益是正當化處罰合理性,不是所有判決都會達成 08/26 17:57
→ mas1995: 狹義的法益保護目的 08/26 17:57
推 Bluesemen: 19條的保護法益很明顯是被告吧XD 08/27 08:11
推 aliceeeeee: 這個學說經過殘酷鬥爭驗證沒問題? 這個案例不就驗證 08/27 16:08
→ aliceeeeee: 出奇怪結果。這個學說跟台北大學法律系刑法教授鄭逸 08/27 16:08
→ aliceeeeee: 哲的學說又不同,還真奇怪 哦? 08/27 16:08
推 aliceeeeee: 法律某一派主流學說背離社會大眾。可能是法律人堅持 08/27 16:23
→ aliceeeeee: 正義而民眾理盲濫情,也可能是考試不這樣寫就考不上, 08/27 16:23
→ aliceeeeee: 久而久之法律人近親繁殖越來越偏向某派學說 08/27 16:23
→ aliceeeeee: 「自己吸毒抓狂跟可憐生病精障獲得同樣評價」就是奇 08/27 17:39
→ aliceeeeee: 怪結果 08/27 17:39
→ aliceeeeee: 我贊成修法把文字寫更清楚(嘆氣 明明立法理由相當清 08/27 18:17
→ aliceeeeee: 楚了)才不會被信奉某派學說的人如此”解釋“ 08/27 1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