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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師,問題是這樣, 甲有五名子女,分別為乙、丙、丁、戊、已。 戊早於甲死亡,其有兩名子女庚、辛。 甲生前將其一不動產A房借名登記在其子女丁之名下。 不久甲死亡,其子女丁將A不動產逕自出售給第三人, 並將出售A房所得價金與乙、丙三人分平。 其後,甲之子女已發現後,向其三人表示應依法平分價金, 並找來已死亡戊之子女辛共同向乙、丙、丁三人提起訴訟, 嗣後,戊之子女辛與已也獲得其應有之應繼財產分配。 但戊之另一子女庚,於近日才得知此事,請問庚如何主張其權利? (**甲死亡未滿十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5.106.5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8434405.A.8B1.html ※ 編輯: ouyang (220.135.106.50 臺灣), 08/26/2020 17:37:49
jenoren: 咦,你引的那號釋字裡不是都有答案了嗎XD(主張民法第1 08/27 08:47
jenoren: 146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依同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 08/27 08:47
jenoren: 權。)? 08/27 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