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uyang (源自於修車的熱愛)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借名登記 釋字771號解釋
時間Wed Aug 26 17:33:22 2020
請問各位大師,問題是這樣,
甲有五名子女,分別為乙、丙、丁、戊、已。
戊早於甲死亡,其有兩名子女庚、辛。
甲生前將其一不動產A房借名登記在其子女丁之名下。
不久甲死亡,其子女丁將A不動產逕自出售給第三人,
並將出售A房所得價金與乙、丙三人分平。
其後,甲之子女已發現後,向其三人表示應依法平分價金,
並找來已死亡戊之子女辛共同向乙、丙、丁三人提起訴訟,
嗣後,戊之子女辛與已也獲得其應有之應繼財產分配。
但戊之另一子女庚,於近日才得知此事,請問庚如何主張其權利?
(**甲死亡未滿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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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uyang (220.135.106.50 臺灣), 08/26/2020 17:37:49
→ jenoren: 咦,你引的那號釋字裡不是都有答案了嗎XD(主張民法第1 08/27 08:47
→ jenoren: 146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依同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 08/27 08:47
→ jenoren: 權。)? 08/27 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