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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第六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1. 既然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為何有槍擊要犯ㄧ說? 2. 另外既然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為何吳興街槍戰警方當場用子彈將陳興發格斃成焦屍? 3. 子彈可以把人打成焦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72.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99400712.A.E15.html
CKYww: 不是很懂你的問題 484搞錯什麼了?09/06 22:02
kaufman: 請問 “槍擊要犯” 的中文意思?09/06 22:07
kaufman: 我以為是警方看見此犯人可以將他ㄧ槍斃命。09/06 22:08
CKYww: 是指約35年前10幾名重大暴力犯罪份子09/06 22:11
kaufman: 想起來了,槍擊就是死刑的意思。09/06 22:12
CKYww: 槍擊是形容詞 是說涉及槍擊案件的重要犯人09/06 22:12
kaufman: 喔.....09/06 22:13
CKYww: 當時是3名嫌犯持有槍械 警察逮捕過程中發生槍戰 而警方投射09/06 23:02
CKYww: 震撼彈時 點燃了嫌犯所處空間的彈簧床 所以才燒死了嫌犯3人09/06 23:02
CKYww:09/06 23:02
CKYww: 這個菇狗一下就有不少新聞 詳細內容自己找唄09/06 23:02
kaufman: ok.09/06 23:04
CCWck: 用槍守則要領,當兵沒背過嗎?09/07 00:15
a9301040: 中文程度…槍擊要犯是指犯罪嫌疑人被通緝,所涉案件是09/07 18:26
a9301040: 犯槍砲。簡單來說,拿槍幹掉不少人就俗稱槍擊要犯 09/07 18:26
kaufman: 非中國人也。09/07 22:10
THINKBOOK: joke版?09/08 06:47
JustSad: 應該是U大師收的第二個得意門生09/09 12:16
kaufman: 幸會幸會。09/09 12:19
kaufman: 第ㄧ個是誰?09/09 12:19
JustSad: 自己的師兄自己找,你們在地球很明顯。 09/09 12:31
kaufman: 喔,是拎杯。 09/09 13:33
※ 編輯: kaufman (27.242.131.68 臺灣), 02/24/2021 22: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