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JustSad: 被恐嚇要跟對方的老婆上床嗎? 09/14 15:35
狀況比較像B要脅A,如果不給B錢,那B就會跟A的家人說A的醜事
因為對A而言,這件事情如果被家人知道,將會對A未來之生活有重大不利
所以A也不得不給錢
※ 編輯: cwc5566 (122.117.38.240 臺灣), 09/14/2020 15:39:24
推 CKYww: 會唷 實務上還蠻多類似的案例 09/14 15:55
推 stevenchiang: 蠻教科書的案例ww 09/14 16:00
→ CCWck: 把內容換成“簽和解,不然上法院告你”。這樣就不違法了。 09/14 16:04
感謝以上高手們的回覆
所以假設B改為要求A給付一筆和解金,否則法院見
因為一旦法院見,這件事對A而言也等於是曝光了
如此一樣可以收到要脅A付錢之效
但因為B主張法院見,便不符合恐嚇取財中的"不法之所有"的要件
畢竟最後結果還是要由法院裁定
如此便不構成恐嚇取財
想請問這樣理解正確嗎?
謝謝
※ 編輯: cwc5566 (125.227.84.121 臺灣), 09/14/2020 16:23:51
→ CKYww: 是這樣沒錯 因為訴訟是人民的權利 而以訴訟脅迫對方交付財 09/14 16:33
→ CKYww: 物 其實就是要求訴訟外和解的意思 和解不成當然是上法院喬 09/14 16:33
→ maniaque: 是 恐嚇取財 沒錯啊 09/14 17:23
→ maniaque: 行為不同的展示方式,有不同的結果 09/14 17:23
→ maniaque: 以訴訟為訴求,要錢->和解 以周知大眾為訴求->恐嚇取財 09/14 17:25
→ maniaque: A可以加一條啊,若第三人得知,B要賠償三倍金額 09/14 17:27
→ maniaque: 就跟大賣場抓到偷竊少女,威脅不想送關,就要做羞羞事 09/14 17:28
→ maniaque: 或者是高額的賠償等等 09/14 17:28
→ jenoren: 恐嚇取財罪之白話法律科普文如下: 09/14 18:55
→ jenoren: 樓上板友請不要亂教好嗎…大賣場那種模式很可議!請循合 09/14 18:55
→ jenoren: 法管道來主張權利。 09/14 18:55
→ jenoren: 原波提及的「假設B改為要求A給付一筆和解金,否則法院見 09/14 23:19
→ jenoren: 」這個部分,尚須個案判斷手段、目的是否合法以及手段與 09/14 23:19
→ jenoren: 目的間是否具合法之實質關聯。 09/14 23:19
→ jenoren: 易言之,還是要具體審酌個案之和解金額有無顯然過高或有 09/14 23:19
→ jenoren: 無其他足以非難、顯失公平等情形。 09/14 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