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KYww: 原則上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 行政罰須有故意過失才處罰 但是 09/14 21:05
→ CKYww: 同法第1條規定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09/14 21:05
→ CKYww: 於是像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其第7條規定 違反本法(社維法)行為 09/14 21:05
→ CKYww: 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 就不會討論主觀要件了 09/14 21:05
→ CKYww: 會討論這個都是在法院了吧 平常行政單位開罰的時候根本不會 09/14 21:13
→ CKYww: 管 09/14 21:13
→ ultratimes: 但如樓上所說 有人亂按而有人偶然跳軌 09/14 21:16
→ ultratimes: 依照我們行政機關特性 搞不好不但不罰還表揚那個人咧 09/14 21:17
→ ultratimes: 但依刑法 偶然行為不能當作正當行為 09/14 21:17
→ CKYww: 而且大部分行政罰的當事人都是事後才收到罰單 所以主觀要件 09/14 21:18
→ CKYww: 的問題都是事後尋求救濟時才會 09/14 21:18
→ ultratimes: 但是行政罰 沒有行政機關開單 也不可能上法院了 09/14 21:19
→ CKYww: 開不開單這就是行政單位的裁量權問題了w 09/14 21:37
→ a9301040: 誰知道你的主觀,上帝XD有什麼好討論的… 09/14 22:01
→ saltlake: 法官表示:上帝在我的法庭裡的發言,也要經我審查其 09/14 22:12
→ saltlake: 證據力之後才算數 09/14 22:12
→ iscu: 之前就說過了 u大發文很多都是把案情全部調查清楚才來斷案 09/14 22:36
→ taoist9999: 《行政罰法》第13條: 09/15 09:58
→ taoist9999: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 09/15 09:58
→ taoist9999: 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 09/15 09:58
→ taoist9999: 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09/15 09:58
→ taoist9999: 《行政罰法》第13條是仿照《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 09/15 09:58
→ taoist9999: 第1項立法。 09/15 09:58
→ taoist9999: 刑法上之「偶然避難」係指主觀上無為自己或他人避 09/15 09:58
→ taoist9999: 難意思,客觀上卻有避難情狀而言,處理方式: 09/15 09:58
→ taoist9999: 一、多數說:不具主觀阻卻違法事由,故不符合緊急 09/15 09:58
→ taoist9999: 避難規定,但得作為減輕量刑之參考。 09/15 09:58
→ taoist9999: 二、少數說:未遂說。 09/15 09:58
→ taoist9999: 09/15 12:07
→ taoist9999: 更正「主觀阻卻違法事由」→應為「主觀阻卻違法要素」 09/15 12:07
→ ultratimes: n所以,如果出現偶然避難的情形,但是只觸犯行政罰法 09/15 20:46
→ ultratimes: 例如想要亂按緊急停車鈕,卻剛好遇到有人跳軌 09/15 20:47
推 taoist9999: 我講的是刑法理論,但行政罰法的相關條文也是抄刑法 09/15 20:55
→ taoist9999: 的,可以作為參考之用。 09/15 20:55
推 taoist9999: 有興趣的話,去查「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09/15 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