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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人掉落了遺失物 撿到的人知道失主是誰(因為上面有名字或是其他原因) 但是故意不直接還給失主 反而拿去給警察局 甚至故意跟失主宣揚說 我撿到你的東西囉 但是我不能還你 你自己去警察局拿囉 (當然 會這樣搞,本意通常就是出於霸凌) 然後東西也真的送去警察局,沒有自己吞掉 請問這種情形,有可能觸犯刑法嗎? 侵占罪感覺有點難,唯一可能是,不想直接歸還時即已認定侵占意圖 後續送警局就無損侵占成立 另一種可能強制罪?失主原本不需要跑警局,卻故意讓他跑警局 當然,主觀原因是為了故意霸凌失主 這樣有可能成立什麼罪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4.164.1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0174401.A.37A.html
JustSad: 火星的霸凌方式好特別 09/15 20:58
ricoricoyan: 我懂這種感覺= =,撿到東西的時候,明明就應該不要 09/15 21:03
ricoricoyan: 動它留在原處,還故意送到很遠的公家機關滿足自己的 09/15 21:03
ricoricoyan: 聖人主義造成失主不便,真的很不可取 09/15 21:03
ricoricoyan: 應該要像大眾多多宣導‘‘路不拾遺’’的觀念才對 09/15 21:04
iscu: www.ptt.cc/bbs/Japan_Travel/M.1524052324.A.7AF.html 09/16 00:49
iscu: 都幾年前的舊聞了...現在才在問~~ 09/16 00:49
sindyevil: 哪個人這麼厲害可以認定主觀80啊?沒想過如果認識還堅 09/16 08:09
sindyevil: 持找警局登記遺失物,表示拾得人對失主有一定的認識才 09/16 08:09
sindyevil: 有的選擇嗎? 09/16 08:09
wim1990: 判你不準再發廢文罪可以嗎 XD 09/16 08:33
saltlake: 在圖書館看到某座位的人離開座位卻留下物品,一段時間 09/16 16:40
saltlake: 見該人沒回座,就走果去把物品拿起交到最近的警察局 09/16 16:40
JustSad: 北北,你走到一半我就會報警抓你這個小偷。 09/16 18:38
taoist9999: 搞得好像諜對諜。 XD 09/16 19:33
maniaque: 把認識的夫妻檔,喝醉的老公送到警察局的意思嗎??? 09/17 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