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aoist9999: 對方沒有受傷,原則上並無刑事上的責任,只有民事上 09/16 15:10
→ taoist9999: 的責任。 09/16 15:10
推 toyamaka: 本身前理賠人員,這樣寫法沒問題,會寫公司名稱是因為他 09/16 22:45
→ toyamaka: 有車體險,富邦已經先行修復後代位求償而已 09/16 22:45
→ maniaque: 沒問題是兩造覺得沒問題,但在第三人眼中看卻問題多多 09/17 08:47
→ maniaque: 以前曾經被追尾,對方保險寄來的和解書,被我退回去重寫 09/17 08:48
推 taoist9999: 1.車禍部分就算對方有受傷,乙方(保險公司)也並非告 09/17 08:52
→ taoist9999: 訴權人,因此也無權提起告訴,況且我國刑事司法實務, 09/17 08:53
→ taoist9999: 認為「刑事告訴權」不得預先拋棄或捨棄。 09/17 08:53
→ taoist9999: 《刑事撤回告訴狀》是要在訂立和解書時,當場請告訴人 09/17 08:56
→ taoist9999: 簽名,當然被告要預先擬好《刑事撤回告訴狀》的內容。 09/17 08:57
→ taoist9999: 2.財產保險的保險代位權在《保險法》第53條有規定。 09/17 08:58
→ taoist9999: 但依照《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保險公司只在理賠 09/17 09:00
→ taoist9999: 的額度範圍內有代位行使的權利,超額的部分不得代位 09/17 09:00
→ taoist9999: ,受害人仍可自行請求。 09/17 09:00
→ taoist9999: 例如:受害人車損50萬,但保險公司理賠30萬,剩餘的20 09/17 09:01
→ taoist9999: 萬,受害人仍可向加害人另行請求。 09/17 09:01
→ taoist9999: 只有財產保險,保險公司有代位權,人身保險沒有代位權 09/17 09:03
→ taoist9999: (《保險法》第103條及第130條、第135條、第135條之4 09/17 09:04
→ taoist9999: 準用第103條)。 09/17 09:04
→ taoist9999: 因此受害者受領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後,仍可向加害人求償 09/17 09:05
→ taoist9999: 。 09/17 09:05
→ taoist9999: 3.4.有疑慮的話,就到對方的保險公司簽下和解書。 09/17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