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KYww: 這算不同的唷 09/20 22:26
→ nicetree: 算不同,所以不可以選不同里的里長嗎? 09/20 23:16
→ CKYww: 應該是這樣沒錯 不過目前剛出現史上第一例 誰知道呢w 09/20 23:31
推 ultratimes: 當然應該是全國所有的都不能參選比較合理 09/21 07:17
→ ultratimes: 但實際上應該是滾動式標準吧 09/21 07:17
→ KKyosuke: 你看現在還有新聞說韓國瑜要不要選台北或桃園啊... 09/21 07:22
→ KKyosuke: 被罷免是被當地罷免 跑到別的地方能選是他本事.. 09/21 07:22
→ jenoren: 你提出之問題,前陣子亦有學者在討論。 09/21 20:06
→ jenoren: 所謂「同一公職人員」究何所指?是否限於原選舉區相同職 09/21 20:06
→ jenoren: 級之公職人員,抑或不限於原選舉區之相同職級公職人員。 09/21 20:06
→ jenoren: 乍看系爭法條之文義,似允許前揭二種不同的解釋;且二解 09/21 20:06
→ jenoren: 釋似均未超越法律條文文字意義之可能性範圍。惟原波若細 09/21 20:06
→ jenoren: 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章第九節第75條以降至第92條之 09/21 20:06
→ jenoren: 規範體系,不難發現立法者此之「罷免」,應係專指「原選 09/21 20:06
→ jenoren: 舉區之相同職級公職人員」而言。否則同法第75條第1項本 09/21 20:06
→ jenoren: 文即不會為「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 09/21 20:06
→ jenoren: 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如此規範。 09/21 20:06
→ jenoren: 又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 09/21 20:06
→ jenoren: 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之民選公職人員,由『自 09/21 20:06
→ jenoren: 治區域內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地方自治區域內之人民』 09/21 20:06
→ jenoren: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釋字第4 09/21 20:06
→ jenoren: 98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亦足證系爭規範之「同一公職 09/21 20:06
→ jenoren: 」應專指「原選舉區之相同職級公職人員」而言。 09/21 20:06
→ nicetree: 感謝說明,很清楚 09/21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