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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現在本人的案件已到第三庭下次就要言詞辯論了,打的是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我有一個書面證據是關於7/9公司主管以line通知不考慮排我班自請離職在詢問下才說白3 個月工作有考核期考核未通過。在我不願自請離職各種爭議下7/30被e-mail通知以勞動基 準法第11條第1項第5款辦理。 因為有申請就業歧視申訴發現調查其實7/26考核才完成,考核是有瑕疵的。 以上皆為書面資料。 但我律師證人在問證上並沒有就考核瑕疵問證到這個時間點奇異性。而是問證最後解僱手 段合法。 這樣法官在判斷證據是否會因為缺少了詢問證人問證考核瑕疵的環節而少了影響法官心證 的可能性或說是影響整個案件走向呢? 謝謝各位大大閱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9.14.22.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600737985.A.43D.html ※ 編輯: chiehart (119.14.22.53 臺灣), 09/22/2020 09:29:00
iscu: 小女是最小女兒的稱呼 ....自稱的話要用小女子 09/22 11:12
iscu: 當然 妳對妳爸媽自稱用小女就可以 我們不是你爸媽 建議你09/22 11:17
iscu: 不要用小女當作自稱09/22 11:17
※ 編輯: chiehart (119.14.22.53 臺灣), 09/22/2020 11:33:56
chiehart: 瞭解,已改掉,謝謝!09/22 11:35
iscu: 所謂不能勝任工作,非是雇主用來解雇的手段,而是保障勞工權益09/22 11:48
iscu: 雇主應該要先用盡手段,改善環境,提供教育訓練,調整工作內容09/22 11:50
iscu: 一段時間後勞工仍無改善時才可依此解雇員工... 09/22 11:50
iscu: 你公司一上來就把這個當大招用...完全不合法09/22 11:51
iscu: 所以你的律師直指核心-解雇手段不合法...管時間點是沒意義的09/22 11:53
但這個時間點的重點是另外要強調公司考核其實有造假,沒有在證人問證上提出,只有書 面調查,是否就缺少加強影響法官心證的依據和影響 ※ 編輯: chiehart (119.14.22.53 臺灣), 09/22/2020 12:20:54
saltlake: 小女,稱謂。 對人稱自己女兒的謙詞。09/22 13:49
saltlake: 《三國演義. 第八回》:「小女貂蟬也,允蒙將軍錯愛,09/22 13:49
saltlake: 故令其與將軍相見。」09/22 13:49
saltlake: 這和那女孩在家裡的排行無關09/22 13:50
saltlake: 小兒,這個比小女複雜。有些文章脈絡是指小兒子,比方09/22 13:52
saltlake: 小兒、中兒、大兒。09/22 13:52
saltlake: 當然小兒也有單純謙稱自己兒子的意思09/22 13:53
saltlake: 但是小兒也可當作罵人的詞彙,是使用上要更注意上下文09/22 13:53
iscu: 你的問題就像是:學校在9月說因為學生上課偷放屁要退學處分, 09/22 14:28
iscu: 結果學生是在10月上課偷放屁,你不去糾結上課偷放屁不該退學 09/22 14:29
iscu: 而一直在意是哪一天放屁 09/22 14:29
jenoren: 你所稱之「證據力」,是想詢問所指證據之「證據能力」還09/22 14:33
jenoren: 是「證明力」?應先予澄清。 09/22 14:33
jenoren: 勞動關係事件中,當事人在事證蒐集上固握有第一手資料而 09/22 14:33
jenoren: 應適時並完整地提供予律師;惟關於訴訟攻防方法及訴訟策 09/22 14:33
jenoren: 略(包含法學上、下位概念掌握與主張先後次序排列)之採 09/22 14:33
jenoren: 擇上,建議你充分尊重律師的專業,不必過度緊張。當然同 09/22 14:33
jenoren: 你板上前面一篇文章所述,你可於閱讀勞社法相關法學著作 09/22 14:33
jenoren: 後,積極地在律師有空時與其討論一切問題(包含本篇你的09/22 14:33
jenoren: 疑問)。但千萬避免在不瞭解相關專業領域知識之前便遽下 09/22 14:33
jenoren: 指導棋,或以委任律師以外之他人意見來質疑甚至攻訐自己09/22 14:33
jenoren: 委任之律師,果爾,對委任之信賴關係純屬有害而無利。09/22 14:33
jenoren: 畢竟,真正得以閱覽完整訴訟資料,掌握兩造事實、證據及09/22 14:33
jenoren: 訴訟進展的,並不是我們,而是你的律師。09/22 14:33
我律師跟我說有書面就可以證明這個事實了。但我的問題點是沒有在證人問證上詢問這個 事實是否會缺少影響案件或法官心證的可能。畢竟證人問證時法官在現場聽與問。抱歉我 不是很懂有沒有在證人問證提出來對法官判決的影響力。 ※ 編輯: chiehart (119.14.22.53 臺灣), 09/22/2020 15:09:17
a9301040: 有書面,沒人否定形式跟內容真正,證人沒啥意義;把程 09/22 15:18
a9301040: 序弄的冗長比較不利 09/22 15:18
sindyevil: 連續不斷句,好難理解뜠 09/22 16:29
jenoren: 如你委任律師之答覆,倘已有其他書證得以證明同一待證事 09/22 16:58
jenoren: 實,則證人之聲請是否仍有必要,已非無疑。 09/22 16:58
jenoren: 何況即使法院准予聲請,於言詞辯論期日傳喚該證人到庭作 09/22 16:58
jenoren: 證。你有十足把握渠所述之全部證詞均對你有利嗎? 09/22 16:58
jenoren: 是否需要為此承擔額外之風險,只為了證明同一個待證事實 09/22 16:58
jenoren: ?我想請你冷靜仔細地思考一下。 09/22 16:58
@jenoren說的有道理,但因為目前證人都是資方公司傳的內部證人。講話明顯對我不利。 一直在想有什麼方法解救現況!律師又不直白說明現況其實讓人慌張,很怕輸掉判決! ※ 編輯: chiehart (119.14.22.53 臺灣), 09/22/2020 19:24:15
ashirogimuto: 把律師fire掉吧?反正你都不信任他了,就照你想要 09/22 19:37
ashirogimuto: 的方式去打官司,這樣勝敗自負不用怪人,律師也省下 09/22 19:37
ashirogimuto: 後續出庭苦勞,雙贏 09/22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