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scu: 小女是最小女兒的稱呼 ....自稱的話要用小女子 09/22 11:12
→ iscu: 當然 妳對妳爸媽自稱用小女就可以 我們不是你爸媽 建議你09/22 11:17
→ iscu: 不要用小女當作自稱09/22 11:17
※ 編輯: chiehart (119.14.22.53 臺灣), 09/22/2020 11:33:56
→ chiehart: 瞭解,已改掉,謝謝!09/22 11:35
→ iscu: 所謂不能勝任工作,非是雇主用來解雇的手段,而是保障勞工權益09/22 11:48
→ iscu: 雇主應該要先用盡手段,改善環境,提供教育訓練,調整工作內容09/22 11:50
→ iscu: 一段時間後勞工仍無改善時才可依此解雇員工... 09/22 11:50
→ iscu: 你公司一上來就把這個當大招用...完全不合法09/22 11:51
→ iscu: 所以你的律師直指核心-解雇手段不合法...管時間點是沒意義的09/22 11:53
但這個時間點的重點是另外要強調公司考核其實有造假,沒有在證人問證上提出,只有書
面調查,是否就缺少加強影響法官心證的依據和影響
※ 編輯: chiehart (119.14.22.53 臺灣), 09/22/2020 12:20:54
→ saltlake: 小女,稱謂。 對人稱自己女兒的謙詞。09/22 13:49
→ saltlake: 《三國演義. 第八回》:「小女貂蟬也,允蒙將軍錯愛,09/22 13:49
→ saltlake: 故令其與將軍相見。」09/22 13:49
→ saltlake: 這和那女孩在家裡的排行無關09/22 13:50
→ saltlake: 小兒,這個比小女複雜。有些文章脈絡是指小兒子,比方09/22 13:52
→ saltlake: 小兒、中兒、大兒。09/22 13:52
→ saltlake: 當然小兒也有單純謙稱自己兒子的意思09/22 13:53
→ saltlake: 但是小兒也可當作罵人的詞彙,是使用上要更注意上下文09/22 13:53
→ iscu: 你的問題就像是:學校在9月說因為學生上課偷放屁要退學處分, 09/22 14:28
→ iscu: 結果學生是在10月上課偷放屁,你不去糾結上課偷放屁不該退學 09/22 14:29
→ iscu: 而一直在意是哪一天放屁 09/22 14:29
→ jenoren: 你所稱之「證據力」,是想詢問所指證據之「證據能力」還09/22 14:33
→ jenoren: 是「證明力」?應先予澄清。 09/22 14:33
→ jenoren: 勞動關係事件中,當事人在事證蒐集上固握有第一手資料而 09/22 14:33
→ jenoren: 應適時並完整地提供予律師;惟關於訴訟攻防方法及訴訟策 09/22 14:33
→ jenoren: 略(包含法學上、下位概念掌握與主張先後次序排列)之採 09/22 14:33
→ jenoren: 擇上,建議你充分尊重律師的專業,不必過度緊張。當然同 09/22 14:33
→ jenoren: 你板上前面一篇文章所述,你可於閱讀勞社法相關法學著作 09/22 14:33
→ jenoren: 後,積極地在律師有空時與其討論一切問題(包含本篇你的09/22 14:33
→ jenoren: 疑問)。但千萬避免在不瞭解相關專業領域知識之前便遽下 09/22 14:33
→ jenoren: 指導棋,或以委任律師以外之他人意見來質疑甚至攻訐自己09/22 14:33
→ jenoren: 委任之律師,果爾,對委任之信賴關係純屬有害而無利。09/22 14:33
→ jenoren: 畢竟,真正得以閱覽完整訴訟資料,掌握兩造事實、證據及09/22 14:33
→ jenoren: 訴訟進展的,並不是我們,而是你的律師。09/22 14:33
我律師跟我說有書面就可以證明這個事實了。但我的問題點是沒有在證人問證上詢問這個
事實是否會缺少影響案件或法官心證的可能。畢竟證人問證時法官在現場聽與問。抱歉我
不是很懂有沒有在證人問證提出來對法官判決的影響力。
※ 編輯: chiehart (119.14.22.53 臺灣), 09/22/2020 15:09:17
→ a9301040: 有書面,沒人否定形式跟內容真正,證人沒啥意義;把程 09/22 15:18
→ a9301040: 序弄的冗長比較不利 09/22 15:18
→ sindyevil: 連續不斷句,好難理解뜠 09/22 16:29
→ jenoren: 如你委任律師之答覆,倘已有其他書證得以證明同一待證事 09/22 16:58
→ jenoren: 實,則證人之聲請是否仍有必要,已非無疑。 09/22 16:58
→ jenoren: 何況即使法院准予聲請,於言詞辯論期日傳喚該證人到庭作 09/22 16:58
→ jenoren: 證。你有十足把握渠所述之全部證詞均對你有利嗎? 09/22 16:58
→ jenoren: 是否需要為此承擔額外之風險,只為了證明同一個待證事實 09/22 16:58
→ jenoren: ?我想請你冷靜仔細地思考一下。 09/22 16:58
@jenoren說的有道理,但因為目前證人都是資方公司傳的內部證人。講話明顯對我不利。
一直在想有什麼方法解救現況!律師又不直白說明現況其實讓人慌張,很怕輸掉判決!
※ 編輯: chiehart (119.14.22.53 臺灣), 09/22/2020 19:24:15
推 ashirogimuto: 把律師fire掉吧?反正你都不信任他了,就照你想要 09/22 19:37
→ ashirogimuto: 的方式去打官司,這樣勝敗自負不用怪人,律師也省下 09/22 19:37
→ ashirogimuto: 後續出庭苦勞,雙贏 09/22 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