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oist9999: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的先買權,僅有債權效力,縱09/25 13:27
→ taoist9999: 使賣方未通知其他共有人,而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買方後09/25 13:28
→ taoist9999: ,其他共有人僅得向賣方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對出賣處09/25 13:30
→ taoist9999: 分之效力並無影響。 09/25 13:30
→ taoist9999: 買方不得請求塗銷上述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09/25 13:31
※ 編輯: suc (42.73.206.100 臺灣), 09/25/2020 13:35:14
推 scott2009: 早期大多是把不動產給分別共有,以為這樣就可以賣不掉 09/25 13:55
→ scott2009: 事實上只是把原有的價值給封印,漂亮的臉蛋弄醜而已 09/25 13:55
→ scott2009: 只要價格夠低,照樣招蜂引蝶 09/25 13:57
→ ajax4444: 5.別人拍到,才有優先承買權可以用。有優先承買權的人拍 09/25 23:12
→ ajax4444: 標到,其它優先承買權的人就沒有用了 09/25 23:13
推 ajax4444: 6.合理,應該都這樣判,不過我都搞不懂為何律師都要求對 09/25 23:15
→ ajax4444: 方全部負擔 09/25 23:16
→ ajax4444: 3.沒有意外的話,(房屋)都是法拍 09/25 23:19
→ ajax4444: 純土地,才可以割來割去的 09/25 23:20
→ ajax4444: 房屋若對方主張變價,你也主張變價,那還有什麼好割的 09/25 23:21
推 ajax4444: 3.看錯了,不平分是要分我一份嗎? 09/25 23:24